所得减半与低税率优惠叠加享受填报方法

来源:高金平税频道 作者:高金平 人气: 时间:2018-03-13
摘要:一、政策概要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国家税务总局
  一、政策概要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文件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当企业适用所得减半项目税收优惠时(例如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四年至第六年的投资经营所得;年技术转让所得超过500万元以上的部分等),除另有规定外,均按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叠加享受需注意下列事项:
 
  (1)高新技术企业涉及所得减半征收项目的,应按法定税率25%计算减半。
 
  (2)小微企业涉及项目所得减半的情形,由于国税函[2010]157号文件强调凡涉及专项所得减半,只能按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征收率为12.5%,而小微企业优惠是其全部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适用20%的低税率优惠,实际适用率为10%,因此,当小微企业取得适用减半征收的项目所得时,可以选择放弃专项所得减半优惠,直接适用小微企业优惠。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适用西部大开发15%税率的企业,涉及定期减半征收或专项所得减半优惠的,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15%)计算减半。
 
  二、申报表填报要点
 
  对于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与低税率优惠叠加适用的申报表填列,主要涉及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以及A100000主表第20行“所得减免”、第27行“减免所得税额”行次。根据填表说明,填报思路主要是先将企业全部所得减去减免所得后,按25%的法定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然后根据企业实际适用的税率计算减免税额,同时,在减免税额合计金额的计算中,需剔除所得项目按照优惠税率减半计算多享受优惠的部分,具体填报要点如下:
 
  1.A107020表填报要点同“(一)所得减免项目”部分;
 
  2.A100000主表第26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实际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本行=表A107040第32行“合计”。
 
  3.A107040表第28行“减: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其他专项优惠等所得额应按法定税率25%减半征收,同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税率政策,由于申报表填报顺序,按优惠税率减半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部分,应在本行对该部分金额进行调整。
 
  本行应大于等于0且小于等于第1+2+…+20+22+…+27行的值。即,如果减半征收的项目所得亏损(为负数),则此行不填列。
 
  计算公式:本行=减半项目所得额×50%×(25%-优惠税率)。
 
  三、示例
 
  (1)甲高新技术企业2017年度取得技术转让所得800万元,取得其他应税所得2000万元,假设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事项,且该企业无以前年度亏损及投资抵扣优惠。
 
  按税收政策计算过程如下:
 
  甲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应纳所得税额=0+(800-500)×50%×25%=37.5万元;
 
  甲企业取得的其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2000×15%=300万元;
 
  甲企业2017年度应纳所得税额=37.5+300=337.5万元。
 
  不考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按申报表填列顺序计算过程如下:
 
  应纳税额=应纳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25%-减免所得税额
 
  =(纳税调整后所得-所得减免)×25%-减免所得税额
 
  =(纳税调整后所得-所得减免)×25%-[(纳税调整后所得-所得减免)×(25%-15%)-减半项目所得×50%×(25%-15%)]
 
  =(800+2000-650)×25%-[(800+2000-650)×10%-300×50%×10%]=537.5-(215-15)=337.5万元
 
  申报表填列:
 
  ①A107020表:甲企业技术转让所得800万元,其中500万元免征,300万元减半征收,第11列“减免所得额”合计行次填报650万元(500+300×50%=650)
 
  ②A100000表
 
 
  ③A107040表
 
  第2行=A100000表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25%-15%)=21500000×10%=2150000元;
 
  第28行=减半项目所得额×50%×(25%-优惠税率)=3000000×50%×(25%-15%)=150000
 
 
  ④A100000表
 
 
  (2)甲高新技术企业2017年度海水养殖项目所得-100万元,取得其他应税所得500万元,假设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事项,且该企业无以前年度亏损及投资抵扣优惠。
 
  计算过程:
 
  甲企业2017年度应纳所得税额=(500-100)×15%=60万元。
 
  申报表填列:
 
  ①A107020表:甲企业所得减免项目亏损,第11列“减免所得额”合计行次填报0。
 
  ②A100000表:应税项目与所得减免项目合计=500-100=400万元
 
 
  ③A107040表
 
  第2行=A100000表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25%-15%)=4000000×10%=400000元;因第28行需大于0,现甲企业所得减半项目亏损,此行不填报。
 
 
  ④A100000表
 
  (3)甲小型微利企业2017年度海水养殖项目所得10万元,取得其他应税所得30万元,假设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事项,无以前年度亏损及投资抵扣优惠,且企业选择适用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优惠。
 
  计算过程:
 
  甲企业海水养殖项目应纳所得税额=10×50%×25%=1.25万元;
 
  甲企业取得的其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30×50%×20%=3万元;
 
  甲企业2017年度应纳所得税额=1.25+3=4.25万元。
 
  若甲公司放弃海水养殖项目减半优惠,应纳所得税额=(10+30)×50%×10%=4万元。本例执行养殖项目减半优惠,申报表填列:
 
  ①A107020表:第11列“减免所得额”合计行次填报5万元(10×50%=5)
 
  ②A100000表:应税项目与所得减免项目合计=30+10=40万元
 
 
  ③A107040表
 
  第1行=A100000表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15%=350000×15%=52500元;
 
  第28行=减半项目所得额×50%×(25%-优惠税率)=100000×50%×(25%-10%)=7500
 
 
  ④A100000表
 
 
  注:第28行“减半项目所得额×50%×(25%-优惠税率)”中的优惠税率,应按小微企业实际适用征收率10%计算。
 
  (4)甲企业注册在西部大开发地区,2017年度取得节能节水项目所得1000万元(该项目于2013年度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取得其他应税所得2000万元,假设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事项,且该企业无以前年度亏损及投资抵扣优惠。
 
  计算过程:
 
  甲企业2017年度应纳所得税额=(1000×50%+2000)×15%=375万元。
 
  申报表填列:
 
  ①A107020表:第11列“减免所得额”合计行次填报500万元(1000×50%=500)
 
  ②A100000表
 
 
  ③A107040表
 
  第21行=A100000表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25%-15%)=25000000×10%=2500000;
 
  因适用西部大开发低税率优惠的企业,其在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实际适用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减半征税,故不涉及本表第28行。

 
  ④A100000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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