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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2018-9-27 为进一步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优化纳税服务,防范涉税风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的有关要求,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组成计税价格的成本利润率 我区采矿业的成本利润率确定为15%。 二、纳税期限 按照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5号)规定,我区纳税人按季或者按次申报缴纳资源税。 三、减免税规定 减免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2018年9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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