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一家房地产会计,2008年新所得税法实施后,季度申报表也相应发生变化,公司现是预售阶段,2008年是一季度是利润是亏损的,但是有预售收入,申报时按预售收入乘以20%再乘以25%预缴所得税?,还是预售收入乘以20%扣除一季度亏损后再乘以25%预缴所得税? 回复:您好: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计利润额弥补亏损问题。根据《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按预售收入计算的毛利额扣除相应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的余额,计算出预计利润额不能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待以后年度将预售收入转为销售收入时,方可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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