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国税函[2008]819号: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下调 近日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国税函[2008]819号)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企业,按开票金额2.5%预征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四条㈠项中“按开票金额3.3%预征所得税”同时废止。 这就意味着,从2008年1月1日起,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由3.3%下调为2.5%。 笔者认为,该预征率下调主要考虑了两方面因素: 一是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的变化。自2008年1月1日起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后,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由之前的33%降为25%。 二是交通运输业应税所得率的调整。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的国税发[2004]88号文下发后,对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交通运输业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10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相继调整了其应税所得率,由之前的7%~20%调整为7%~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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