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计应补企业所得税2,465,677.17元。 (三)个人所得税。 该企业1999年至2000年支付员工的工资未全额计入工薪收入,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补25,544.29元。 (四)以上共计应补税款2,491,881.46元。 五、处理结果和意见: (一)对该企业少缴纳营业税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二)对该企业少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三)对该企业少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六、分析: 通过对该企业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分析,我们认为其产生原因有两点。 一是企业负责人、财务人员未重视新的税收政策,造成少缴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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