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教[2011]409号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扶持城市学前教育发展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09-05
摘要:奖补资金用于各地解决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入园和支持城市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办园面向社会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重点用于幼儿园教学仪器设备购置、校舍修缮等支出,不得用于人员支出。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扶持城市学前教育发展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教[2011]409号      2011-9-5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财教[2011]405号)精神,中央财政建立综合奖补机制,对各地在解决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子女入园和城市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办园向社会提供普惠性、低收费学前教育服务等工作给予奖励补助。

  现将《中央财政扶持城市学前教育发展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税 屋附件:

中央财政扶持城市学前教育发展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财教[2011]405号)精神,中央财政建立综合奖补机制,对各地在解决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子女入园和城市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办园向社会提供普惠性、低收费学前教育服务等工作给予奖励补助。为规范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根据年度学前教育经费预算总体安排情况,确定当年中央财政扶持城市学前教育发展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额度。

  第三条 奖补资金用于各地解决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入园和支持城市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办园面向社会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重点用于幼儿园教学仪器设备购置、校舍修缮等支出,不得用于人员支出。

  第四条 奖补资金的分配遵循“政策透明、规范公平、鼓励先进、引导投入”的原则。

  第五条 奖补资金实行因素分配法,具体因素如下:

  (一)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子女入园因素。以各地接收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入园人数、各地幼儿园预算内生均教育事业费进行计算分配。具体计算公式是:

  1.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子女入园因素中央奖补额

  某省中央奖补额=该省接收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子女入园经费投入数×奖补标准

  2.接收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子女入园经费投入数

  某省接收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子女入园经费投入数=该省接收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子女入园人数(跨省流动人数与省内流动人数为1:0.5)×该省幼儿园预算内生均教育事业费

  各地接收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子女入园人数,在各地填报基础上核实确定,跨省流动人数与省内流动人数分别给予不同权重;幼儿园预算内生均教育事业费,根据《全国教育经费统计资料》计算确定。

  3.奖补标准

  补助标准=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子女入园因素中央奖补总额÷∑全国接收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子女入园经费投入数

  (二)城市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办园面向社会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因素。各地对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城市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等举办的幼儿园面向社会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的,要研究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中央财政视情况给予综合性奖补。

  中央财政依据上一年度各省安排的扶持城市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办园的投入数为主要依据计算奖补资金。

  (三)调整因素。主要考核各地城市学前教育发展努力程度、财力状况、适龄儿童入园率、监督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等。

  对各地根据中央有关精神制定的其他支持城市学前教育发展、解决“入园难、入园贵”的重大政策,中央财政可适时研究纳入奖补范围。

  第六条 各地财政和教育部门要加强基础数据收集和整理工作,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财政部。2011年应在9月底前报送。

  第七条 各地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普惠性幼儿园为主”,切实解决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子女入园问题。要研究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支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城市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等举办的幼儿园面向社会提供普惠性、低收费学前教育服务。

  第八条 各地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在制定奖补资金具体使用方案时,要符合规定的使用方向和范围,做到合理分配、规范使用,不得将奖补资金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

  第九条 各地财政部门在报送奖补资金申请报告时,应将上一年度奖补资金使用情况同时报财政部。

  第十条 奖补资金的使用应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各地财政部门要健全奖补资金管理工作监督机制,加强监督。对编报虚假信息和违规使用奖补资金的,一经查实,应追回奖补资金,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享受奖补资金的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财政部

2011年9月5日

标签: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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