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中国新星石油公司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字[1999]64号 1999-05-11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2003年第16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自二00三年一月三十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7]42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认定1999年度中国新星石油总公司符合“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条件的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具体项目见附件)。对这些项目进口符合财税字[1997]42号文件中《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陆上开采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和符合《关于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设备、材料免征进口税收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76号)有关规定并在199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内进口的物资,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 特此通知。 税 屋附件:1999年中国新星石油公司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 表一、中国新星石油公司1999年海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 表二、中国新星石油公司1999年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999年05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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