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7] 深圳某酒厂,生产高度粮食白酒,因在国内获奖,产品销路较好。新建生产线于1998年9月正式投入生产。税务人员在年末对其纳税检查前,先审阅了企业各月的纳税申报表,了解到该厂9月份以后的销售收入比前8个月平均上长幅度约在5%左右。但按其生产经营状况分析,销售收入的增长与生产增长可能存在相当大的悬殊。带着疑点,税务人员首先检查了企业的“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明细账。经计算,9月份以后每月结转完工产品成本比9月份以前各月增长40%左右,大大影响了企业申报纳税的销售收入增长幅度。又查“产品销售收入”账户贷方发生额,与企业纳税申报数一致,高于企业申报纳税的销售收入增长幅度。进一步审查记账凭证、原始凭证,也未发现有漏记、少记销售收入的现象。税务人员将“生产成本”、“产成品”、“产品销售成本”对照审查,经计算,用完工产品成本减去产品销售成本比企业期末的产品库存成本多64.35万元。财务人员说差额部分属分期收款发出商品。查“分期收款发出商品”,果然有借方余额64.35万元,只有借方增加数,没有贷方减少额。此时企业产品又正值走俏,显然属不正常现象。况且既有分期收款销售货款收不回的情况,又有大量预收账款无商品可发的情况,还有商品积压售不出去的情况,真是矛盾百出。检查购销合同,销售部门又无签订购销合同,说明分期收款销售是虚假的,针对预收账款,库存产品较大的问题,税务人员又到仓库盘点部分产品,审查保管员的实物账,核对出仓库实物账上的数量比财务部门的产品账上少3千箱(每箱成本117元)。经与“预收账款”明细账核对,预收货款的产品有153万元的产品已经发生。事实面前厂领导才道出实情。原来厂领导看今年产销两旺,利润可观,怕变幻莫测的市场随时发生变化,为调节以后年度利润,将收到的一部分销货款转入“预收账款”账户(共计转入153万元)。记入“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的产品成本核算是怕产品库存过大,引起怀疑,而将已售出未作销售处理产品转移到该账户。“产成品”账上相对保管实物账上多出的3千箱也属销出产品不记账引起的。 酒厂为调节利润,将实现的销售收入通过转移分散的办法,隐匿起来。手法隐蔽,但也不是没有矛盾、破绽。因此,在纳税检查中,也可以先审阅分析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根据“预收账款”、“分期收款发出商品”、“产成品”结存额都同时较大的矛盾,顺着“预收账款”这一线索,深入检查,也能较快地查实问题。 酒厂转入“预收账款”的153万元销售收入,应增记“产品销售收入”,并补缴消费税38.25万元(1530000×25%),同时补缴增值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因转移销售收入而少实现利润,应并入企业利润总额补缴企业所得税(附消费税外,其他各税的补缴及账务处理略),结转销售成本,冲减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结存款,调整库存成本。按《征管法》规定,该厂的上述行为属偷税行为,应对该厂处以偷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若偷税数额超过该厂应纳税额10%以上,可由司法机关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补记销售、补征税款的账务处理如下(假定查账是企业未结账前进行的): ①调增产品销售收入 借:预收账款 1530000 ②补提消费税(也可先补缴后补提)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382500 ③结转销售成本=(643500+3000×117)=994500(元) 借:产品销售成本 994500 ④补缴消费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382500 筹划与偷税案例剖析(一) 筹划与偷税案例剖析(二) 筹划与偷税案例剖析(四) 筹划与偷税案例剖析(五) 筹划与偷税案例剖析(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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