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全面落实再就业税收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国税发[2004]41号 2004.3.18 各分局、县(市)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现将《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全面落实再就业税收政策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全面落实再就业税收政策实施方案 为了深入贯彻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精神,推进我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再上新台阶,维护社会的稳定,促进沈阳老工业基地的振兴发展,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落实再就业税收政策进一步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辽国税发〔2003〕197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深刻认识贯彻落实再就业税收政策的重要意义。 就业和再就业是当前和今后一个较长时期我国经济和发展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是民生之本、为政之要,也是当务之急。解决的好与否,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税收是国家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一个重要手段,具有受益面广、受益直接、受益快等特点,落实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积极推动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政治任务。 各部门、各单位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的战略高度来认识此项工作。同时要清醒地认识到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也是贯彻依法治税方针的重要内容,不及时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也是收“过头税”的一种表现。要正确理解落实再就业税收政策与扶持税源的辨证关系,不要怕税收减收而不落实。要严格按照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执行,确保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在执行中不偏离、不走样、不打折扣。 二、切实加强领导,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1.为保证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顺利实施,市局成立“促进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赵恒 副组长:何力、周晓娥、付家良 成员:由各处室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各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政策法规处负责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的组织工作;负责与系统内外相关部门的协调和沟通工作;负责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跟踪问效工作;负责政策落实情况的督察督办工作;负责再就业政策落实总体情况的总结、统计上报工作。 税政、征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分管税种进行具体贯彻落实。 流转税管理处、所得税管理处负责全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业务指导,规范减免税审批手续和流程;负责对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企业减免税申请文书的审批、减免税台账的登记、减免税情况分类统计工作; 征收管理处负责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宣传组织管理工作;负责下岗失业人员税务登记、纳税定额核定的指导、管理工作;负责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的个体工商户户数和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户数、减收增值税税额的统计工作。 市局要求,各基层局也要成立由政策法规科牵头,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促进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把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切实抓紧抓好。 2.加强对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把落实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责任分解到具体的执法环节,落实到具体的执法岗位。市局将不定期组织有关处室对基层局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的情况督促检查,检查结果要进行通报。对不落实再就业税收政策或落实不到位的,擅自扩大政策执行范围或未按政策规定擅自审批减免税的,以及未按规定的工作时限完成审批工作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进一步加大政策的宣传力度。 为落实好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各部门、各单位要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送政策活动,切实帮助企业和下岗失业人员用足用好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送去党和政府的关怀。 一是要充分运用12366国税热线电话、市局内部税务网站、FTP服务器的技术优势,建立再就业税收政策法规库,拓展税收政策宣传媒介。 二是要继续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通过税务人员进入企业、社区、专业市场、劳动职业介绍所等发放政策宣传手册,现场答疑,利用召开税收政策发布例会,办税服务厅电子屏幕显示政策内容等多种有效形式,广泛宣传再就业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及审批程序,尤其是宣传《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补充通知》(沈国税发〔2003〕186号)和《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沈国税发〔2004〕25号)精神,进一步提高税收政策和减免税审批的透明度。 三是要加强对税务执法人员有关再就业税收政策的学习培训,必要时要通过考试的形式加以督促落实,以进一步提高税收政策的贯彻力度和深度。 四、转变管理理念、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确保各项服务措施落实到位。 各部门、各单位要把下岗失业人员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落实再就业税收政策的重要标准,创造性地开展服务工作。办税服务厅必须设立公告板或电子显示屏,公布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及办理程序,要指定专人为下岗失业人员和企业提供政策咨询、承办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减免税等申请事宜,实行一站式服务。开辟“再就业绿色通道”,做到“专人负责、优先受理、优先审核、优先审批”。要规范简化手续,缩短减免税审批时限,从受理减免税申请之日起,审批时限最长不得超过20日,并限定各环节审核审批时间,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使下岗失业人员和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及时享受到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加强政策管理,进一步提高政策实施效果。 各基层局在落实再就业税收政策过程中要不断提高管理效率,完善制度,运用信息化手段,进一步建立健全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管理的台账,建立起享受优惠政策企业与个人的详细档案,并对其中的内容跟踪管理。认真及时地做好再就业税收政策实施效果、减免税额、存在问题等方面的统计分析和信息反馈工作,各征收管理局要在每月终了后5日内将《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情况统计表》和分析报告上报市局政策法规处,同时将电子文档发至FTP\local\政策法规处\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情况的目录下。 六、切实加强调查研究和跟踪问效,努力提高工作水平。 加强调查研究,做好各项税收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跟踪问效工作,是各级政策法规部门的一项长期的重要工作内容。政策法规部门要有专人负责再就业税收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跟踪问效工作,带着感情和责任深入到下岗失业人群中去,熟悉他们,了解他们,帮助他们,耐心倾听他们的想法和要求,及时掌握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落实情况,及时研究对策和解决办法,切实把全面落实再就业政策工作抓实抓好。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2004年3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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