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条款失效] 厦国税流[1997]17号 1997-06-09 税屋提示——
1.依据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1日起,本法规第三条失效。 2.依据厦国税函[2007]70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6月26日起,第三条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84号)精神,结合我市在执行消费税政策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现将有关征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业企业从事应税消费品购销业务的征税问题 生产企业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不分自产、外购均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对其销售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在征收消费税的同时可以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对企业购进已税消费品取得普通发票的,一律按6%的征收率换算为不含增值税销售额计算己纳消费税。 上述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仅限于烟丝、酒、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汽车轮胎和摩托车。 二、关于配制酒、泡制酒征税问题 对企业以白酒和酒精为酒基,加入果汁、香料、色素、药材、补品、糖、调料等配制或泡制的酒,不再按“其他酒”征税,一律按照酒基所用原料确定白酒的适用税率。酒基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粮食白酒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对以黄酒为酒基生产的配制酒或泡制酒,仍按“其他酒”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三、[条款失效]关于特种用车范围问题 特种车范围仅限于《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中规定的急救车和抢修车,对其他车只要属于小汽车的征收范围的,均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要求征收局严格按本规定执行,对企业生产的符合特种范围的车型应上报市局备案。 四、关于饮食业、商业、娱乐业生产啤酒的征税问题 对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征收消费税。 为便以集中统一管理,以加强管征,拟决定岛内凡从事本项业务的三资企业由外税分局管征,内资企业统一由直属一局管征。岛外企业就地管征。请征收局接到《通知》后,尽快通知企业前来办理税务登记。 本通知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六月九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