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经营户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地税发[1999]163号 1999-05-04 税屋提示——依据渝地税发[2007]199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8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发展地方个体经济,扩大我市下岗职工再就业渠道,增加地方税收的透明度,加强对地税工作人员依法征税的执法监督,市局决定从一九九九年元月一日起在重庆市辖区范围内,对从事营业税经营范围的个体工商业户纳税起征点重新进行调整。各区县(自治县、市)具体额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起征点分别为: 月营业额800元的有渝中区、江北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月营业额700元的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月营业额600元的有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巴南区、南岸区; 月营业额500元的有大渡口区、渝北区、北碚区、綦江县、长寿县、铜梁县;月营业额400元的有万盛区、双桥区、江津市、合川市、永川市、荣昌县、大足县、潼南县、壁山县、万州区、涪陵区、黔江区、梁平县、城口县、南川市、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 二、全市各区县(自治县、市)未办理税务登记证和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每次(日) 营业额仍为50元。 三、监督电话:63897593以上希各单位认真组织执行。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5月4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