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京国税[1999]90号通知的更正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一[1999]315号 1999-07-01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7]2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6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京国税[1999]90号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更正如下: 1.“通知”中第六条第(一)款第4项内容更正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34行“其中:欠缴税款”栏,是指本期已缴税额(不含本期应纳税额预缴数和已入库的查补增值税税款)小于期初未缴税额的部分。即:欠缴税款=期初未缴税额-(本期已缴税额-本期应纳税额预缴数-已入库的查补增值税税款);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35行“本期应补(退税)税额”的计算公式调整为:本期应补(应退)税额(35行)=本期应纳税额合计(28行)-本期应纳税预缴数(32行)-已入库的查补增值税税款。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1999年7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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