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湖南征管4.40版》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国税函[2003]111号 2003-04-04 税屋提示——依据湘国税函[2007]492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8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除外)应于每季(含第四季度)终了后15天内,采用《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表》申报并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汇总纳税企业按规定时间),采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表》的填报,按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表>的通知》(湘国税局函[2001]141号)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报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5号)规定执行。《湖南征管4.40版》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第50行与第51行之间增加了“预缴比例”和“应预缴所得税额”,仅限于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企业所得税的单位填报。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报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规定执行。 《湖南征管4.40版》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15行后、第16行前增加了“销售(营业)税金及附加——新增”一栏,第42行的逻辑关系变为:第42行=第14行-第15行-“销售(营业)税金及附加——新增”行-第16行;在第73行与第74行之间,依次增加“预缴比例--新增”、“应预缴企业所得税额”两行,仅限于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企业所得税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填报。 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采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于每季或每月终了后15天内申报交纳企业所得税。为简化征收,年度终了后不再进行汇算清缴。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规定,对企业的征收方式进行鉴定,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确定“核定应税所得率”或“核定应纳税额”,并录入《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作为核定征收企业的申报征收依据。 注意对“核定应纳税额”的企业,如果是按月缴纳税款,在税种登记时,应注明按月缴纳,如果“核定应纳税额”是一个季度的税款,在税种登记时,应注明按季缴纳。请各地尽快做好启用《湖南征管4.40版》的准备工作,使用的纸制报表严格按照《湖南征管4.40版》的格式自行印制。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04月0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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