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发[2001]74号 2001-07-31 税屋提示——
1、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6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浙政办发[2011]8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3、依据浙地税发[2007]69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7月份各地上报的缓缴税款情况看,各地在上报过程中存在纸质材料上报缓慢、附列资料不全、不按规定时间上报等问题,影响纳税人缓缴税款申请办理时间。 为严格缓缴税款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1、基层征管单位在受理纳税人缓缴税款申请后,要认真进行审核,严格把好第一关,县(市、区)局地税机关和市局地税机关也要认真审核,对不符合条件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不全的,必须立即退回。 2、同一纳税人应纳的同一个税种的税款,符合延期缴纳条件的,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缓缴一次。各基层税务机关务必做好核对工作。 3、为减轻省局的统计工作,各地级市在上报本地区缓缴税款申请表的同时,必须做好本地区的汇总审核工作(汇总审核表附后)。汇总审核表的填制必须有每个县(市、区)的小计数和全市的合计数。此外,市局报送缓缴税款申请表和汇总审核表的截止时间为:流转税在每月8日前,所得税在季末12日前,超过时间概不受理。 4、电子档案上报后,各地要及时将纸质材料上报审批。 附件:缓缴税款申请汇总审核表(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