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税发[2001]74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7-31
摘要:基层征管单位在受理纳税人缓缴税款申请后,要认真进行审核,严格把好第一关,县(市、区)局地税机关和市局地税机关也要认真审核,对不符合条件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不全的,必须立即退回。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发[2001]74号           2001-07-31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

  根据7月份各地上报的缓缴税款情况看,各地在上报过程中存在纸质材料上报缓慢、附列资料不全、不按规定时间上报等问题,影响纳税人缓缴税款申请办理时间。

  为严格缓缴税款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1、基层征管单位在受理纳税人缓缴税款申请后,要认真进行审核,严格把好第一关,县(市、区)局地税机关和市局地税机关也要认真审核,对不符合条件或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不全的,必须立即退回。

  2、同一纳税人应纳的同一个税种的税款,符合延期缴纳条件的,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缓缴一次。各基层税务机关务必做好核对工作。

  3、为减轻省局的统计工作,各地级市在上报本地区缓缴税款申请表的同时,必须做好本地区的汇总审核工作(汇总审核表附后)。汇总审核表的填制必须有每个县(市、区)的小计数和全市的合计数。此外,市局报送缓缴税款申请表和汇总审核表的截止时间为:流转税在每月8日前,所得税在季末12日前,超过时间概不受理。

  4、电子档案上报后,各地要及时将纸质材料上报审批。

  附件:缓缴税款申请汇总审核表(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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