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在京郊部分地区设置街道办事处和建制镇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京税三字[1990]313号 1990-05-04 税屋提示——
1.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6日起,本法规第二条中“车船使用税”的内容废止。 2.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第四条条款废止。
市政府京政发[1990]14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京郊部分地区设置办事处和建制镇的通知》,规定,本市房山、门头沟及通县、昌平、大兴、顺义、怀柔、平谷、密云、延庆等10个区县的部分地区设置调正办事处和建制镇,现将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1、由建制镇改为街道办事处的,原征收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仍按原办法征收,暂不变动。 2、[部分废止]由乡改设建制镇的,应从改设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由1%改按5%征收。原贫困乡、民族乡政府所属的乡、村企业和个人的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税的规定,继续执行,暂不变动。 3、对新增设的办事处及由乡改设建制镇的,其征税范围,以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区域为准。 4、[条款废止]对新设置的建制镇,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包括亏损或税后出现亏损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按审批程序办理。 5、变动后的镇、办事处范围内的企业1990年仍按原办法征收所得税。 北京市税务局 1990年5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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