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税地[1991]81号 1991-09-23 税屋提示——
1.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3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自2014年07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沪国税法[2009]9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8月26日起第一条至第六条、第八条废止。
一、[条款废止]关于物资局燃料公司与煤矿签订“煤炭订货合同”的贴花问题。 物资局燃料公司根据市计委下达计划,与各地煤矿签订的煤炭订货合同虽只是负责订货、发运数量、解决煤炭分配管理等问题,不收取任何费用,但所签合同反映了双方的供需关系,并据此确定为供货凭证,故仍需按规定贴花。 二、[条款废止]关于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使用的调拨单贴花问题。 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经销和调拨商品物资使用的调拨单(或其它名称),既有作为部门内执行计划使用的,也有代替合同使用的。根据其凭证的性质和用途确定为:凡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组织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调拨单等凭证,应按规定贴花。各税务机关可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实际,对各种调拨单作出具体鉴别和认定。 三、[条款废止]关于企业集团性公司内部所签订的各类计划、加工任务书(含其它名称)取代购销合同的贴花问题。 企业集团性公司为组织供应、生产、销售与所属单位或下属单位之间签订的各种形式的计划、加工任务书(含其它名称)用以取代购销合同,并明确各自供需关系,据以组织供货和结算,对这类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 四、[条款废止]关于仓储、堆存应税凭证的贴花问题。 企业所从事的仓储业务不分仓内仓外(包括露天堆场)所书立的仓单或栈单均应按规定贴花。 五、[条款废止]关于低值易耗品转让书据贴花问题。 因低值易耗品在价值划分、使用年限、财产管理、帐务处理上不等同于固定资产,故对低值易耗品转让书据暂缓征收印花税。 六、[条款废止]关于乡镇、农村中五保户的“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的贴花问题 乡镇农村中五保户的“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按规定应予贴花。鉴于自前五保户的生活经费主要来源于农村集体福利基金,生活水准较低,为照顾这部份人实际生活困难,对五保户的“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的印花税暂缓征收。 七、关于无金额无数量的购销合同的贴花问题. 对既无数量又无金额的购销合同应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计税不到5元的不退税、不轧抵,超过5元的就差额部分补贴印花。 八、[条款废止]关于销售结算凭证上记载运费结算金额的贴花问题。 销货、供货等单位在同一销售凭证上记载运费结算金额的,其凭证往来于单位之间的,所载运费应按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之第十七条规定办理贴花。 以上各点请遵照办理,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上海市税务局 1991年9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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