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税2004年度清算和2005年度日常申报有关事宜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进[2005]11号 2005-02-24 税屋提示——依据沪国税法[2010]28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10年8月5日起全文废止。
为开展出口退税2004年度清算和2005年度日常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已制发了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5.0版、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7.0版和出口退税审核系统V5.00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378号)和《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进[2004]68号)要求,现就本市2004年度清算和2005年度日常申报有关工作事宜明确如下: 一、关于2004年度清算和2005年度日常申报的基本做法 (一)出口企业(包括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及特殊退税项目的企业)在按市局沪国税进[2004]68号文件规定办理清算备案、报送相关资料后,按规定进行2004年度清算,并同时进行2005年度出口退税申报办理。 2004年度清算和2005年度日常申报的单证资料和申报期限的要求,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二)对生产企业2004年度清算申报和2005年度日常申报以及发生的单证办理事宜使用申报系统5.0版,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务机关使用审核系统V5.00版按规定办理。 对外贸企业及特殊退税项目的企业,2004年度清算申报以及发生属2004年度单证办理事宜仍使用申报系统V6.0版,并向主管退税机关申报,税务机关使用申报系统V4.11版按规定办理;2005年日常申报以及单证办理事宜,使用申报系统7.0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务机关使用审核系统V5.00版按规定办理。 企业可登录“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www.taxrefund.com.cn”免费下载或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有关申报系统。 二、关于2004年度清算和2005年申报的具体要求 (一)生产企业 1.接本通知后,生产企业应及时升级申报系统(安装新申报系统并将4.0等老系统数据备份并导入新系统)用于开展2004年度清算和2005年日常申报;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系统升级后,统一采用按“全部出口开具免税证明”方法进行系统配置并据以申报。 2.申报系统升级后,2004年度清算的有关操作和2005年日常申报的操作一并在同一申报系统内同时开展,企业均应以2005年相关年月作为申报所属期(下简称申报期),同时对申报的业务按出口日期、进口日期严格界定并标记业务所属年度进行申报;在同一申报中,企业按不同业务所属期报送有关明细表并配套相关单证,企业除报送免抵退税汇总表外,还应按年度所属期报送免抵退税汇总表附表。 3.为加快开展2004年度清算和启动2005年日常申报,简化操作,1—4月采用零申报与集中申报交替的办法,有关安排如下: 2005年1月申报期为零申报期,在此申报期内均不进行任何明细申报(包括2004年清算及2005年日常申报,下同),只进行汇总数据申报(包括当月增值税纳税数据、免抵退汇总表数据,下同);企业应于3月10日前完成申报,税务机关应于3月15日前完成审核。 2005年2月申报期为集中申报期,在此申报期企业应完成2004年全部清算备案的单证提交(核销单未到期的除外),并完成2005年1月、2月出口、进口的申报,企业应于3月31日前完成申报,税务机关应于4月15日前完成审核。 2005年3月申报期为零申报期,在此申报期均不进行任何明细申报,只进行汇总数据申报,企业应于4月25日前完成申报,税务机关应于4月30日前完成审核。 2005年4月申报期为集中申报期,在此申报期企业应按规定进行2004年清算有关核销单等的提交,并完成2005年3月、4月出口的申报,企业应于5月15日前完成申报,税务机关应于5月25日前完成审核。 以后的月份申报期按月进行,企业应按规定进行申报并完成2004年清算有关核销单等的提交。 在上述申报过程中如因进行零申报、不申报明细数据造成提交单证逾期的,可顺延至下一申报期中提交。 有关零申报、集中申报的具体操作方法参见《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广应用国家税务总局“免抵退”税管理软件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国税进[2003]28号)第四(二)的有关规定。 (二)对外贸企业和特殊退税项目的企业(下统称外贸企业) 1.接本通知后,外贸企业应及时安装申报系统进行2005年申报,同时外贸企业应仍使用6.0版申报系统用于2004年清算申报。 2.外贸企业应分别按2004年、2005年不同的所属期向税务机关申报有关报表并配套提供有关单证,分别报送申报电子数据,在申报中有关申报年月录入应确保准确无误。 3.按照《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财税体制改革中出口退税有关工作的通知》(沪国税进[2005]8号)中第四条的规定,外贸企业2004年度出口退税应向有关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其中清算期内由市财税三分局和浦东新区税务局分别办理,清算期后的工作如信息比对、核销单收齐、退关退运补税等由三分局集中办理。 外贸企业2005年度出口退税向主管征税机关申请办理,其中市财税一、二、六、八分局征管的企业暂仍向浦东新区税务局申请办理。 4.外贸企业在2004年度出口退税清算中应对出口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比对不通过的情况进行处理核实,如发现有误,应及时纠正,在信息提交、认证无误、录入准确的前提下,凡尚未申报的均应在规定期限内申报。 三、关于2005年申报审核其他有关事项 (一)申报、审核系统升级后,2005年出口企业开展进料加工“双代理业务”的代理进口业务,需按规定申请开具《代理进口料件证明》的,应使用申报系统进行录入、申报,税务机关通过审核系统进行审核办理。 (二)申报、审核系统升级后,2005年出口企业从事“中标”、“对外修理”、“外轮供应”、“外航食品供应”、“对外承包”、“援外”、“境外投资”、“带料加工”等特殊退税项目,凡通过申报软件申报的,明细数据录入除按规定录入外,还需按特殊退税项目录入特定规则(附件1)录入申报;税务机关采用特殊录入流程办理的退税项目也需按上述规则进行特殊录入。 四、关于对税务机关2004年度清算和2005年申报审核的工作要求 (一)各级税务机关应切实做好对出口企业的辅导,督促企业及时正确地安装申报系统,确保申报质量,严格按规定审核单证,比对各类电子信息。在工作中尤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应充分运用审核系统及有关电子信息督促企业按规定申报,对逾期申报除不再办理外,还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税务处理,已退税款的应及时收回,已申报尚未退税的应及时进行数据冲回清理。 2.应加强有关出口电子信息的审核运用,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对企业委托外贸企业的出口业务应使用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审核,信息比对未通过的,不予办理退(免)税。 3.应继续做好外贸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的审核工作,税务机关应在每次申报开始前,对使用认证信息退税的外贸企业应检查已退税的货物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是否有比对未通过或失控作废的情况,如有该类情况,应及时收回已退税款。 4.应做好出口电子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的核查工作,对企业信息比对未通过的,应认真对待,在审查企业申报数据资料、企业信息操作证明资料(如口岸电子信息提交界面、发票认证回执等),确认企业录入无误、操作正确但仍存在信息缺失、差错问题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核查。 (二)税务机关应加强新老系统数据衔接管理,严格区分税款所属年度,杜绝重复办理退税。 按照规定,外贸企业2004年退税仍由退税机关通过V4.11系统办理,各级税务机关在使用V5.00系统办理退税时应按以下要求办理: 1.在首次受理企业申报前,应认真复查系统中是否存在外贸企业属2004年度已申报但尚未转历史库的在途数据(包括已申报未提交审核和已申报并已提交审核环节或审核区数据),如存在该类数据,应进行全部删除清理。 2.对已转历史库数据,应在签批、审批、生成退补税单、打印税单等环节加强审核管理,对外贸企业申报期属2004年度的退税不得在V5.00系统中进行操作。 (三)各级税务机关应按规定期限完成2004年度清算审核与2005年日常申报,并认真做好有关统计工作,对2004年度清算应按文件规定报送相关报表,其中2004年度出口退税清算报表、报告的上报要求如下: 1.各区县税务局和市财税一、三分局应按各报表填表说明中的规定,分别编制年度清算各类报表(附件2至附件7),并于2005年4月18日前报送市局。 2.各分局应于2005年4月19日前将年度清算报告上报市局。 以上各种报表和报告均按纸质和磁盘各一份报送。 特此通知。 附件:1-7汇总 1.出口卷烟免税情况统计年报表.doc 2.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清算汇总表.doc 3.截至2003年底累计陈欠退税办理情况表.doc 4.列名钢铁企业“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情况统计表.doc 5.特殊退税项目录入特定规则.doc 6.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汇总表.doc 7.特殊政策退(免)税清算表.doc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5年2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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