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填开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流[2003]91号 2003-07-23 税屋提示——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填开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78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了确保金税工程的运行质量,税务机关错误录入代码或号码后未被纳税人开具的纸质空白专用发票,应严格按照《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发票作废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国税[2001]129号)和总局的要求,对纸质空白专用发票作回退处理。 二、[部分废止]因纳税人误操作将专用发票电子信息作废且纸质专用发票未同时作废的,若纳税人当月发现且购货方专用发票抵扣联未认证,可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对纸质专用发票做作废处理; 三、[条款修订]由于税务机关错误录入代码或号码做了作废处理,造成其它单位相同代码、号码正常的专用发票不能抵扣的,以及因纳税人误操作使得电子信息做了作废处理,造成购货方不能正常抵扣的,作废方国税机关应及时出具相关证明,以免影响企业的正常抵扣申报。 税屋提示——“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税屋提示——“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税屋提示——“国税局”修改为“税务局”。“请立即报告省局流转税处。”修改为“请立即报告浙江省税务局货物劳务税处。”
二OO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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