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国税流[2003]91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填开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3-07-23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填开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78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填开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流[2003]91号      2003-07-23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4年11月27日,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3年4月4日起,本法规第二条中的“且购货方尚未认证”和“若购货方专用发票抵扣联已认证,销货方一律不得作废已开具的纸质专用发票,应按规定申报纳税”的内容失效。
  3.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第三条、第四条“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第四条“国税局”修改为“税务局”,“请立即报告省局流转税处。”修改为“请立即报告浙江省税务局货物劳务税处。”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填开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78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了确保金税工程的运行质量,税务机关错误录入代码或号码后未被纳税人开具的纸质空白专用发票,应严格按照《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发票作废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国税[2001]129号)和总局的要求,对纸质空白专用发票作回退处理。

  二、[部分废止]因纳税人误操作将专用发票电子信息作废且纸质专用发票未同时作废的,若纳税人当月发现且购货方专用发票抵扣联未认证,可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对纸质专用发票做作废处理;若购货方专用发票抵扣联已认证,销货方一律不得作废已开具的纸质专用发票,应按规定申报纳税。

  三、[条款修订]由于税务机关错误录入代码或号码做了作废处理,造成其它单位相同代码、号码正常的专用发票不能抵扣的,以及因纳税人误操作使得电子信息做了作废处理,造成购货方不能正常抵扣的,作废方国税机关应及时出具相关证明,以免影响企业的正常抵扣申报。

  税屋提示——“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四、[条款修订]基层国税机关必须严把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关,不得接受错误开具的专用发票认证信息,防止错票信息进入稽核系统。

  税屋提示——“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各级国税局应严格按照国税函[2003]785号文文和上述要求处理,并告知所属企业。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立即报告省局流转税处。

  税屋提示——“国税局”修改为“税务局”。“请立即报告省局流转税处。”修改为“请立即报告浙江省税务局货物劳务税处。”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OO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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