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发[2001]62号 2001-04-27 税屋提示——
1.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1号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7月0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遵照执行。 一、加大广播电视行业的税法宣传力度,继续抓紧做好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办理税务登记的工作,并要求其及时进行纳税申报。 二、对按国家税务总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国税发[1999]65号)规定的已征收入库的税款,不再退库。 三、《通知》中第十四条:“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举办的各类企业,应按照有关税收规定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应将“统一”二字删掉。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4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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