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监管容忍政策加大疫情期间金融支持力度的通知 黑银保监发[2020]3号 2020-4-13 各银保监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黑龙江省(哈尔滨)分行,邮储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各城商行(哈尔滨、大庆分行),黑龙江省联社,哈尔滨市联社,哈尔滨农商行,哈尔滨各村镇银行,各外资银行哈尔滨分行,各资产管理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中融信托公司,各财务公司(大庆分公司),哈银金融租赁公司,哈银消费金融公司,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和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在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中,充分发挥金融保障作用,调动金融机构积极性,帮助企业纾难解困、恢复生产经营,现就疫情防控特殊时期黑龙江省银行业保险业进一步落实监管容忍政策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深入落实特定领域监管考核容忍政策 疫情防控期间,银保监会在出台系列金融支持政策的同时,对不良贷款认定、监管评级、现场检查等方面监管考核容忍政策作出进一步强调,鼓励银行机构加大对普惠金融领域、受疫情影响较大领域等的投入,降低不良贷款考核要求,支持从业人员尽职免责。 (一)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方面 1.监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当放宽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执行差异化的要求。辖内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高出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以内(含)的,该项指标不作为当年监管评级的扣分因素。 2.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高出各项贷款不良率年度目标3个百分点以内(含)的,不作为内部对小微企业业务主办部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支持辖内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自身风险偏好、风险管理水平和各地(市)经济金融环境,对不同地区的分支机构设置差异化的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目标。分支机构当年小微企业贷款实际不良率未超出总行设置目标的,对于当年该分支机构经办小微企业贷款产生不良的从业人员,在无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前提下,可认定为已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免除其合规责任。 (二)三农及扶贫金融服务方面 1.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普惠型涉农贷款、精准扶贫贷款不良率高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年度目标3个百分点(含)以内的,可不作为监管评级和银行内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对不良容忍度之内的普惠型涉农贷款、精准扶贫贷款,信贷人员已按规定履职并无重大过失的予以免责。 2.辖内法人农村商业银行涉农贷款不良率不高于当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不良率以上3个百分点与5%孰高值的,在“资产质量”等监管评级要素中不作为扣分因素。允许辖内法人农村商业银行结合实际,“一对一”制定差别化的涉农不良贷款率容忍度,涉农贷款出现违约后对尽职的农村商业银行相关人员实施免责。 (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方面 辖内法人商业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不良率高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含)以内的,可不作为监管部门监管评级和银行内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对经办人员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办理过程中已经尽职履责的,实行免责。 (四)供应链融资方面 在核心企业承担付款责任或提供担保、回购、差额补足等增信措施的前提下,上下游企业办理供应链融资业务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可适度简化客户评级准入等流程,纳入核心企业统一授信管理,使用核心企业授信额度。 (五)债委会联合救助方面 对纳入债委会联合救助机制、已取得帮扶共识的企业,各债权银行机构应按照债委会决议,采取一致行动,在债务重组期间做到稳定预期、稳定信贷、稳定支持。对于到期贷款通过必要的、风险可控的收回再贷、展期续贷、调整还款计划、息费优惠、市场化债转股等方式,最大限度帮助企业纾难解困,可给予一定的监管容忍。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执行债委会的决议和要求,总行不得追究其相关责任。 二、切实落实疫情防控期间贷款还本付息的特殊政策 为支持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个人渡过难关,银保监会及黑龙江银保监局相继出台了系列帮扶政策。各银行保险机构要认真落实要求,凡在政策范围内、以避免大面积风险暴露为目的对借款人给予的还款宽限、还款优惠均不视为违规。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对于疫情防控期间符合条件实行延期还款的各类贷款,不纳入逾期统计,不加收罚息。并重点在以下几方面给予特殊政策支持: (一)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贷款方面 1.贷款本金方面。对于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贷款本金,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还本申请,结合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通过贷款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安排。还本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对于少数受疫情影响严重、恢复周期较长且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与企业协商确定另外的延期安排。上述贷款涉及担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与企业、担保人等协商处理。 2.贷款利息方面。对于2020年1月25日至6月30日中小微企业需支付的贷款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付息申请,结合其受疫情影响的实际情况,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延期付息安排。贷款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延期利息的具体偿还计划,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企业双方自主协商、合理确定。 3.续贷方面。对符合续贷条件的小微企业,应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对存量贷款到期发放新贷款的,不“一刀切”地强制要求增加增信分险措施,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4.履职免责方面。对受疫情影响发生的小微企业不良贷款,有充分证据证明的,可对经办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免予追究责任。对小微企业受疫情影响严重导致的贷款损失,适当简化内部认定手续,加大自主核销力度。 (二)个人贷款方面 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感染新型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一年,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对货车司机、出租车司机等特殊群体的个人经营性质贷款,在同等条件下,比照适用贷款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优惠政策。 (三)扶贫小额信贷方面 适当延长到期日在2020年1月1日后(含续贷、展期)、受疫情影响出现还款困难的贫困户扶贫小额信贷还款期限。延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期间继续执行原合同条款,各项政策保持不变。 (四)供应链融资及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方面 疫情防控期间,对于核心企业上游企业,可适当提高应收账款、应收票据或订单融资比例;对于核心企业下游企业,可适当提高预付款融资或存货与仓单质押融资比例。对暂时受到疫情影响、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可适当降低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金比例和适度减免手续费。对暂时受到疫情影响、信用良好的制造业企业,银行可适当降低承兑汇票保证金比例。 (五)生猪贷款方面 提高生猪贷款风险容忍度,将生猪养殖贷款不良贷款率放宽至不高于涉农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以内。 三、积极落实疫情防控期间保险条款限制放宽政策 对感染新型肺炎或受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理赔客户,辖内各保险机构要优先处理,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应赔尽赔。 (一)农业保险方面 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在确保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真实投保意愿的前提下,可暂缓提交有关材料,待疫情结束后及时补正。已确定发生损失的,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可采取预付部分赔款等方式,确保做到应赔尽赔、快速理赔。 (二)人身保险方面 支持各人身保险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在疾病险、医疗险等产品中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客户取消等待期(观察期)、免赔额、定点医院等限制。支持将意外险、疾病险等产品的保险责任范围扩展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等。对于向医护、疾控等疫情防控一线人员和媒体记者赠送保险的,相关险种可不受《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赠送保险有关行为的通知》(保监发[2015]12号)第二条限制。支持人身险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适度延长保单质押贷款期限,提升贷款额度,帮助客户缓解短期资金压力,支持小微企业复工复产。 四、建立完善容缺受理机制 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在符合政策要求的范围内,加快建立完善“容缺受理”机制,在业务受理阶段,可不提供相关材料或简化提供材料,对现有资料不全、手续存在瑕疵等情形,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真实合规的前提下,采取先行受理、容缺办理、跨网点受理等方式办理,提高业务办理效率,打通金融服务堵点,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五、进一步落实尽职免责要求 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认真落实银保监会系统关于不良容忍度和授信尽职免责要求,结合实际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办法,切实保证监管部门政策落地。辖内法人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尽职免责制度、考核激励机制以及流程等。辖内分支机构应当认真落实总行(司)相关尽职免责制度和考核激励机制,并积极向总行(司)争取特殊时期差异化的免责政策、绩效考核办法等,积极反馈容缺受理工作需求等,争取总行(司)政策支持。重点明确对分支机构和基层人员的尽职免责认定标准和免责条件,将授信流程涉及的人员全部纳入尽职免责评价范畴。进一步将授信尽职免责与不良贷款容忍制度有机结合。设立内部问责申诉通道,对已尽职但出现风险的项目,可免除相关人员责任,保护基层经营单位和授信审查审批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激发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内生动力。 (本通知以现行金融监管政策为依据,适用时效视相关政策变化而调整。) 中国银保监会黑龙江监管局 2020年4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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