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险种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1998]386号 1998-08-26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险种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124号)转发给你们。纳税人兼营减税、免税项目的,应单独核算减税、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不得减税、免税。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1998年8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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