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有关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函[2003]136号 2003-03-06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2002年12月,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体彩中心)以《关于电脑传统型体育彩票及足球彩票一等奖兑奖事宜的通知》(粤体彩管[2002]115号)(见附件一)下发各地,对我省电脑传统型体育彩票及足球彩票一等奖兑奖方式作出了调整,即:“电脑传统型体育彩票及足球彩票一等奖奖金超过一百万元以上(含一百万元)的,由省(体彩)中心统一兑奖并在省(体彩)中心领取”,这一规定改变了省局《关于印发〈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62号)第四条第一款“个人购买体育彩票中奖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各市体育彩票管理部门代扣代缴”规定的纳税地点,因此,从2003年起仍要按粤地税发[1999]62号规定的扣缴办法执行,即应由各市体育彩票管理部门代扣代缴的税款仍要到当地开票、申报、入库。 对于2003年1月已由省体彩中心代扣代缴的深圳、惠州、中山、江门等地个人购买电脑传统型体育彩票及足球彩票获一等奖奖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含一百万元)应纳的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款由省体彩中心分拨到各市,由各市体彩中心就地申报入库。省体彩中心将各市体彩中心返回的有关税收缴款书或税收完税证复印件附在已填开的代收代扣税款凭证后,作为缴销代收代扣税款凭证的缴款证明。 附件:(略) 1、粤体彩管[2003]115号 2、各地中奖情况一览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3年3月6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