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下达1999年度深圳市重点新产品享受财政优惠政策项目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0]368号 2000-07-18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深圳市经济发展局、深圳市科技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达1999年度深圳市重点新产品享受财政优惠政策项目的通知》(深经通[2000]42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 一、对于根据市府有关规定高新技术产业所享受的财政优惠项目,自今年起,有关财政优惠项目申请审核的填报表格采用《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财政优惠增值税申请审核表》(见附件,一式四份,市局统一印制),申请审核的其他要求按深国税发[1999]256号通知执行。 二、有关优惠的申请审核的填报表格由税政科统一发放,今年的申请受理时限可适当延长,但最迟不得超过8月10日。 请一并遵照执行。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00年7月18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