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光华科技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1]167号 2001-03-30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光华科技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164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深圳市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将其应纳税所得通过光华科技基金会向教育、民政部门以及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01年3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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