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以工代赈、蔗区公路工程营业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桂地税函[1998]273号 1998-12-28 税屋提示——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6月18日起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以工代赈、蔗区公路工程营业税政策问题的请示》(南地地税报[1998]4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关于纳税人承包以工代赈工程征收营业税问题。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承包以工代赈工程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67号)和营业税条例及细则的有关规定,对以不同形式承包的以工代赈工程,应作如下处理: (一)对采取招标确定施工单位,施工单位采用包工包料或包工不包料形式承包的工程,承包者为纳税人。不论承包者与对方如何结算,按工程全部适价计征营业税。 (二)对由工程主管单位(如水电局、公路局等)包工包料组织力量施工或由工程主管单位投料,村民义务投工的,以工程主管单位为纳税人。不论工程如何结算,均按工程全部造价计征营业税。 二、关于糖厂蔗区公路建设征收营业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营业税税目注释》第(二)条规定,对于村民投工建设蔗区公路工程而取得的收入,应视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照章缴纳营业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1998年1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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