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实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办法》的通知 湘人社规[2022]3号 2022-04-15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各民航相关部门,各银保监分局: 为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湖南省实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实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办法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湖南省水利厅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中国民用航空湖南安全监督管理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2022年3月17日 湖南省实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根治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53号)、《关于建立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的意见》(湘政办发〔2021〕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立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 人工费用是指建设单位向总包单位专用账户拨付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款。 建设单位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负有建设管理责任的相关单位。 总包单位是指从建设单位承包施工任务,具有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 分包单位是指承包总包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 监理单位是指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法执行工程监理任务,取得监理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公司等单位。 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铁路、民航等工程建设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可不按照本办法开设专用账户,不实行电子考勤,但应当通过其他方式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 (一)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 (二)计划工期短于3个月; (三)用工人数少于10人。 第二章 专用账户开立、撤销 第四条 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建设单位拨付人工费用的周期和拨付日期、人工费用的数额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等。 第五条 专用账户按工程建设项目开立。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附件1)。专用账户名称为总包单位名称加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后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包单位开立专户的有关信息由开户银行实时上传湖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 总包单位有2个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可开立新的专用账户,也可在符合项目所在地监管要求的情况下,在已有专用账户下按项目分别管理。 第六条 开户银行应当规范优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服务流程,配合总包单位及时做好专用账户开立和管理工作,在业务系统中对账户进行特殊标识。 开户银行不得将专用账户资金转入除本项目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以外的账户,不得为专用账户提供现金支取和其他转账结算服务。 第七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专用账户资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第八条 工程完工、总包单位或者开户银行发生变更需要撤销专用账户的,总包单位将本工程建设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在项目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上公示30日,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开户银行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知取消账户特殊标识,按程序办理专用账户撤销手续,专用账户余额归总包单位所有。总包单位或者开户银行发生变更,撤销账户后可按照第五条规定开立新的专用账户。 第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存在以下情况,总包单位不得向开户银行申请撤销专用账户: (一)尚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正在处理的; (二)农民工因工资支付问题正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三)其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总包单位开立、撤销专用账户情况的监督,在签订工程监理合同时,可协商委托监理单位实施农民工工资支付审核及监督。 第三章 人工费用的拨付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等,按时将人工费用拨付到总包单位专用账户。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每月拨付的金额原则上不低于当月工程结算量的15%。按照合同约定当月不具备结算和计量条件的,拨付金额原则上不低于工程造价总额÷计划工期(月)×15%。省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可针对不同类别工程项目人工费占比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制定人工费拨付比例的差异化政策。 采取PPP模式的项目和其他类似项目,由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出资方负责拨付人工费用。 第十二条 因用工量增加等原因超出施工合同约定的每月拨付人工费用数额或比例,导致专用账户余额不足以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时,总包单位提出需增加的人工费用数额,由建设单位核准后及时追加拨付。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后,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人工费用的数额、占工程款的比例等需要修改的,总包单位可与建设单位签订补充协议并将相关修改情况通知开户银行。 第四章 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领域总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总包单位代发制度(以下简称总包代发制度),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委托工资支付协议(附件2)。 第十五条 总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未与总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第十六条 分包单位以实名制管理信息为基础,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农民工考勤表、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总包单位,并协助总包单位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考勤表、工作量考核表、工资支付表等工资发放资料,并按时将审核后的资料报送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将工资通过专用账户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由总包单位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第十七条 农民工工资卡实行一人一卡、本人持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开户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范本机构农民工工资卡被用于出租、出售、洗钱、赌博、诈骗和其他非法活动。 第十八条 开户银行支持农民工使用本人的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或者现有银行卡领取工资,不得拒绝其使用他行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他行银行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农民工重新办理工资卡。农民工使用他行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他行银行卡的,鼓励执行优惠的跨行代发工资手续费率。 农民工本人确需办理新工资卡的,优先办理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鼓励开户银行提供便利化服务,上门办理。 第十九条 总包单位应当将每月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在维权信息告示牌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总包单位应当将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用工管理台账等妥善保存,至少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3年。 第五章 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建设 第二十条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牵头建设和完善全省集中的湖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督促指导市、县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逐步实现与建筑工人管理服务、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信用信息共享、水利建设市场监管、铁路工程监督管理等信息平台对接,实现信息比对、分析预警等功能,并按照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有关要求,做好平台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应当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资金落实、施工许可、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信息的及时共享,依托湖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开展多部门协同监管。 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开户银行等相关单位应与湖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进行系统对接,将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专用账户和工资支付的内容及修改情况、专用账户开立和撤销情况、专用账户资金拨付情况、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实名制管理信息、考勤信息、工资支付明细信息以及工资保证金收、管、支、退信息等实时上传湖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 第二十二条 湖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依法归集专用账户管理、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等方面信息,对违反专用账户管理、人工费用拨付、工资支付规定和工资保证金管理的情况及时进行预警,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全过程动态监管。 第二十三条 加强全省劳动保障监察“网络化、网格化”管理系统与湖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的协同共享和有效衔接,开通工资支付通知、查询功能和拖欠工资的举报投诉功能,方便农民工及时掌握本人工资支付情况,依法维护劳动报酬权益。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职责对工程建设项目专用账户管理、人工费用拨付、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处理有关投诉、举报、报告。 对未按规定执行工资专户制度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及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其中,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使用专用账户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建设单位因自身原因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用的,由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在日常监督检查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现未按约定拨付人工费用的问题,以及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发现未按规定开设和使用工资专户的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第二十五条 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支持银行为专用账户管理提供便利化服务。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借推行专用账户制度的名义,指定开户银行和农民工工资卡办卡银行;不得巧立名目收取费用,增加企业负担。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同一工程建设项目发生管辖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办法施行前已开立的专用账户,可继续保留使用。 附件: 1.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三方管理协议(样本) 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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