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工作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流[2005]45号 2005-06-09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20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和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第五条第一款第1、4点,第二款第1、2点,第六条第一款“主管国税机关”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第五条第四款“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第七条“国税_发票审核检查情况统计表模版.xls”修改为“发票审核检查情况统计表模版.xls”,“流转税处”修改为“货物和劳务税处”。附件中填表说明中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内容修改为“税务机关”。 为强化对增值税抵扣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其中其他抵扣凭证指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废旧物资发票、货物运输业发票、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非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做好稽核比对异常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开展审核检查的通知》 (国税发明电[2004]59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200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495号)、《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规范增值税案件协查工作的意见》(稽便函[2005]28号)、《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异地审核检查及协查流程的通知》(稽便函[2005]34号)文件的要求,现将我市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造成稽核比对异常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的问题类型 造成稽核比对异常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的问题类型:一类是技术性错误,如录入错误、已申报但漏采集、漏传递或错报为失控、作废发票等;二类是涉及发票的一般性违规行为,需要进行补税、加收滞纳金和罚款,但不需要立案查处;三类是涉嫌偷骗税,需要立案查处。 二、职责划分 (一)税政管理科 1.负责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的日常管理、汇总上报; 2.负责需审核检查增值税抵扣凭证的清分; 3.负责税源管理部门和稽查部门间信息传递、结果反馈。 (二)税源管理部门 负责稽核比对异常增值税抵扣凭证的审核检查。税源管理部门开展审核检查时可下户检查,对属于第一、二类问题的可按税法规定进行处理;对属于第三类问题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填列《XX发票(凭证)审核检查移交清单》(见附件一)经本所所长签字后连同相关材料通过税政管理科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三)稽查部门 1.负责将稽核比对异常的“不符”、“缺联”、“属于作废”、“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传递到税政管理科; 2. 负责接收和回复跨省、地、县(简称异地,下同)转来的需审核检查增值税抵扣凭证信息; 3.负责将需异地审核检查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清分、分送到异地稽查部门(含地税稽查部门,下同)并接收异地的回复; 4.负责检查管理部门移送的属于第三类问题的比对异常增值税抵扣凭证并向税政管理科反馈查处结果。 (四)信息中心 1. 负责从市局下载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稽核结果和有关软件,并存放到指定位置供税政管理科下载; 2. 负责提供技术支持,认真解决各部门审核检查工作的技术问题,逐步提高信息化水平。 三、审核检查的范围和重点 1.审核检查的范围 (1)自2005年1月份起稽核比对中发现的“不符”、“缺联”、“属于作废”、“失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自总局开始稽核比对以来所有“不符”、“缺联”和“重号”的其他抵扣凭证; (3)由异地转来需审核检查的增值税抵扣凭证。 对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由稽查部门查结的稽核比对异常增值税抵扣凭证,管理部门原则上不再进行审核检查。 2.审核检查的重点: 负责审核检查的税源管理部门在对上级下发全部比对异常增值税抵扣凭证进行全面审核检查的基础上,应重点对其他抵扣凭证中的“金额不符票”和“缺联票”进行严格审核检查。 四、信息传递 (一)稽查部门将稽核比对异常的“不符”、“缺联”、“属于作废”、“失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交税政管理科。 市局信息中心将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稽核结果电子信息放在市局内网上(69.16.16.10,用户名:六位税务机关代码,密码:六位税务机关代码),供各单位税政管理科或信息中心下载。 (二)税政管理科按照税源管理部门进行清分,将清分结果交税源管理部门开展审核检查。 对接收的“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政管理科应首先进行筛选,如属按照《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流[2004]57号)要求已转稽查部门查处的,书面告知稽查部门,不再清分到管理部门进行审核检查,对其他“失控”发票仍清分到管理部门进行审核检查。 (三)税源管理部门将审核检查后认为需异地审核检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税政管理科送交稽查部门,由管理部门将专票信息按照协查系统对导入数据的格式要求(具体见《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规范增值税案件协查工作的意见》<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稽便函[2005]28号>的附件2)形成电子文件,连同纸质材料送返稽查部门。稽查部门审核后予以接收并将电子文件导入协查系统,形成内部生成协查发送给开票方所在地税务局稽查部门。此类内部生成协查统一名称为:“稽核系统转入需管理部门审核发票”。 管理部门在审核检查时,认为还需要开票方所在地税务局管理部门审核检查的,填写《其他抵扣凭证异地审核函》,明确说明需要寄送的对方单位名称,本部门审核检查工作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加盖部门公章,连同纸质凭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送交稽查部门,由其接收后填写完整,加盖稽查部门公章后寄送给开票方所在地税务局稽查局。 对接收由异地转来的稽核比对异常增值税抵扣凭证,由稽查部门转交税政管理科,税政管理科清分到所属税源管理部门,审核检查结果形成书面和电子文档按原传递方式返回委托方税源管理部门。 (四)反馈、汇总审核检查结果 稽查部门要将税源管理部门移送的第三类和异地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结果通过税政管理科反馈税源管理部门,税源管理部门将所有稽核比对异常增值税抵扣凭证的审核检查结果报送税政管理科进行汇总。 稽查部门要将税源管理部门移送的第三类案件单独登记台帐,并在每月终了后5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向市局稽查局上报《稽查局接收第三类案件查处情况统计表》。 五、关于审核检查流程和方法 (一)抵扣方主管国税机关的审核检查 1.[条款修订]如果经抵扣方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检查,即可查明“不符”、“缺联”、“属于作废”、“重号”、“失控”原因,而不需再由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继续审核检查的,按照稽核比对异常增值税抵扣凭证问题类型依本通知第六条规定处理。 税屋提示——“主管国税机关”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
3.如果需由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继续审核检查的,按照本通知第四条第三款规定交由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继续审核检查。 4.[条款修订]抵扣方主管国税机关对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已经审核检查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根据其返回的审核检查结果确定比对异常原因,按照稽核比对异常的增值税抵扣凭证问题类型依本通知第六条规定进行处理。 税屋提示——“主管国税机关”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
1.[条款修订]如果不属于存根联(包括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第五联,下同)采集录入等技术性错误,将结果反馈抵扣方主管国税机关。 税屋提示——“主管国税机关”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
税屋提示——“主管国税机关”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
(三)对缺联的增值税抵扣凭证进行审核检查时,不仅要核对企业留存的发票与申报的清单是否相符,而且要与前两个月申报的清单核对,防止重复申报抵扣,经核对后留存发票盖销(戳记样式见附件二)。同时,要注意同纳税人的有关购销合同、帐务处理、资金往来、入库实物等结合起来进行检查,必须做到每票都查,查清原因,毫无遗漏。 (四)[条款修订]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审核检查工作中如需审核检查税款入库情况(即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第五联报查联)的,由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入库地国税机关所属计统部门负责(其中涉及天津关区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由和平区国家税务局负责审核检查税款入库情况)。 税屋提示——“主管国税机关”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
六、关于比对异常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的处理 (一)[条款修订]对辅导期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按照国税发明电[2004]37号文件的规定实行“先比对后抵扣”。主管国税机关对比对结果为“相符”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可允许其申报抵扣,对比对结果异常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应进行审核检查。审核检查结果为第一类技术性错误原因造成比对异常的,经过技术处理后允许其申报抵扣;审核检查结果为第二类问题的,不允许其申报抵扣,由税源管理部门依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审核检查结果为第三类问题的,不允许其申报抵扣,移交稽查部门立案查处。 税屋提示——“主管国税机关”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
(三)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不符,缺联、重号、作废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允许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七、审核检查情况的上报 各单位税政管理科必须于每月8日17:00时前(遇法定节假日如需顺延市局另行通知)按如下要求向市局上报上月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情况,市局将对不按时上报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具体是: (一)审核检查统计报表 1. 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附件三) 2. 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附件四) 3.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凭证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附件五) 4.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凭证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 (附件六) 5.废旧物资发票凭证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附件七) 6. 废旧物资发票凭证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附件八) 7.海关完税凭证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附件九) 8. 海关完税凭证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附件十) 9.货物运输发票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附件十一) 10. 货物运输发票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附件十二) [条款修订]上述报表模板“国税_发票审核检查情况统计表模版.xls”已放在市局FTP://流转税处目录下,各单位每月填报后以原格式上传到 FTP://流转税处\审核检查\统计表目录下,上传文件名:“shjctjb_七位税务机关代码_上报月份(YYYYMM).xls”。 税屋提示——“国税_发票审核检查情况统计表模版.xls”修改为“发票审核检查情况统计表模版.xls”,“流转税处”修改为“货物和劳务税处”。
1.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报告 2.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报告 审核检查情况报告应包括本月审核检查的工作量和完成情况、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产生问题的原因和解决问题的建议,对在审核检查中好的做法和典型案例进行剖析,结合审核检查工作提出征收管理工作存在问题以及改进建议。各单位每月以Word格式上传到 FTP://流转税处\审核检查\情况报告目录下,上传文件名:“七位税务机关代码_ 税务机关名称_上报月份(YYYYMM)审核检查报告.doc”。 八、有关审核检查工作的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审核检查工作,按照统一部署、协调配合的原则,研究制定本单位审核检查方案,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各部门间协调配合,落实各项审核检查具体事项,保证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二)对增值税抵扣凭证的审核检查工作是税源管理的重要内容,应统筹安排审核检查,避免同一单位多个管理部门对同一纳税人进行多头审核检查。 为保证税源管理部门审核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应为相关人员配发税务检查证,对需要下户检查的或经检查需要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处罚决定书的,税源管理部门须提请局领导签发并以税务局的名义下达有关文书,对属于第二类一般性违规问题的处理属于税源管理部门的日常工作职责范围,相关的补税、加收滞纳金以及罚款可使用《税收缴款书》。 (三)对于比对异常增值税抵扣凭证要依法及时处理:属于技术性差错,要督促改进,避免再次发生;需要补税和处罚的,要及时补缴税款并按照有关规定处以滞纳金、罚款;对于涉嫌偷骗税的问题,稽查局要及时查处。各单位税政管理科要做好协调和衔接工作,稽查部门、税源管理部门、信息中心和税政管理科要按本通知规定的职责分工和信息传递方式接收、清分、分送、反馈、汇总审核检查信息,部门、科所之间资料及信息的传递要有记录、有签字,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流程和方法开展审核检查工作,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应移交不移交或拒绝接受移交。 (四)稽查部门要按本通知要求,完成稽核系统中涉嫌偷骗税的第三类问题的查处工作,并不断加强对各类发票协查和查处情况的总结和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进一步提高协查质量,严厉打击各种增值税涉税违法活动。 (五)涉及异地审核检查信息传递的材料、检查要求、时限等应严格按照津国税查[2005]37号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稽便函[2005]28号、津国税查[2005]38号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稽便函[2005]34号要求执行。 (六)在相关软件开发和完善前,各部门可采取网络、软盘、人工等方式传递、清分、分送相关信息,保证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七)对审核检查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各单位要及时向受理纳税申报部门反馈,加强对纳税人的辅导,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减少录入错误、传输遗漏等问题,受理纳税申报部门也应加强审核,切实提高比对相符率。 九、审核检查工作由稽查部门向税源管理部门的移交 (一)移交的时间 各单位应在6月底完成审核检查工作由稽查部门向税源管理部门的移交,自2005年7月1日起,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开展审核检查工作。 (二)移交的内容 1、稽查部门截至6月底尚未审核检查的需审核检查增值税抵扣凭证信息; 2、稽查部门已查结需审核检查增值税抵扣凭证的案卷、报告等资料,按照各单位档案管理的要求保管,不列入本次移交的范围之内; 3、从2005年7月初下发的2005年6月稽核结果开始,由税政管理科清分到税源管理部门; (三)移交的手续 移交时第五税务所(原稽查综合科)填制《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移交单》(附件十三),经与税政管理科核实无误后,由两部门的分管干部和科、所长共同签字。稽查部门要将截至6月底未开展审核检查的发票填写《应查未查发票清册》(包括纸质信息和电子信息,格式见附件十四)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移交单》附件一并移交。 (四)审核检查工作的培训 市局流转税处和稽查局将在6月中旬组织各单位的师资培训,各单位要在6月底以前完成对本单位相关干部的培训。 (五)2005年7月审核检查情况仍由稽查部门上报市稽查局,自2005年8月起由税政管理科报市局流转税处。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05年6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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