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等八部门《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所[2003]85号 2003-5-20 税屋提示——依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8月31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等八部委《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中央企业所属企业改制分流的申办程序应按照本办法第八项中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二、地方企业改制分流的申办程序应按照《关于印发天津市贯彻国家经贸委等八部委<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经劳[2003]23号)执行。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03年5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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