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诺基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在河南境内提供应税劳务确定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豫地税发[2002]291号 2002-12-30 税屋提示——
1.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8月17日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3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4年4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3.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部分废止或失效、全部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诺基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在河南境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确定纳税地点有关问题的请示》(计地税发[2002]216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由于诺基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2003年在河南境内的主要业务发生在开封,为了加强征管,方便纳税人,该公司2003年度在我省境内所提供的建筑安装指导劳务应缴纳的营业税,统一由你局负责征收管理。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2年12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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