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琼办发〔2022〕21号 2022-06-02 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6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意见》精神,推进我省土地出让收入支持乡村振兴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及省第八次党代会精神,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以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导向,推进全省调整土地出让收益城乡分配格局,稳步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含农垦,下同)比例,加快补上“三农”发展短板,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原则 (一)积极稳妥,逐年推进。统筹考虑全省财政实力、土地出让收入规模、农业农村发展需求等情况,制定我省年度目标,合理把握改革节奏,坚决完成改革目标。 (二)优化结构,务求实效。优化全省土地出让收入支出结构,确保土地出让收入用于支持乡村振兴的力度不断增强,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建立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 (三)统筹安排,提高效益。整合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相衔接,聚焦补短板、强弱项,加强一般公共预算与土地出让收入支持农业农村的统筹安排,防止支出碎片化,提高资金使用整体效益。 (四)加强监管,规范管理。规范土地出让收入管理,严禁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加强对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支出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落到实处,花出成效。 三、总体目标 “十四五”期间,在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不低于8%的基础上,分年度稳步提高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比例;2022年全省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比例达到35%以上,以后每年提高5个百分点,确保到“十四五”期末全省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比例达到50%以上。 四、落实措施 (一)分年度提高比例 各市县2022年土地出让收益(不含市县上缴省级的土地出让收入,含省级返还市县的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达到35%以上,以后每年提高5个百分点,确保2025年达到50%以上,且每年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不低于8%。 省级2022年土地出让收益(含市县上缴省级的土地出让收入,不含省级返还市县的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达到40%以上,以后每年提高5个百分点,确保2025年达到55%以上,且每年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不低于8%。资金统筹用于支持我省乡村振兴,必要时对产粮大县和财力薄弱市县给予倾斜。 省委、省政府将根据中央农办、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关于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的考核办法》(中农发〔2021〕16号)有关科目口径和要求,每年定期考核各市县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是否达到要求。(责任单位:省委农办、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二)做好相关政策衔接 按规定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或征收后转列一般公共预算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入、教育资金收入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等,整体计入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支出。已收储土地的土地出让收入,继续通过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用于偿还因收储土地形成的地方政府债务,并作为土地出让成本性支出计算核定。延续土地出让收入市县留用为主、省本级适当统筹的资金调剂机制,对各市县统筹比例为5%—15%不等,具体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省级统筹市县上缴的土地出让收入计入省级土地出让收入;省级返还市县的土地出让收入计入市县土地出让收入,并从省级土地出让收入中扣除。(责任单位:省委农办、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三)加强土地收、储、供管理 依据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合理把握土地征收、收储、供应节奏,保持土地出让收入和收益总体稳定,统筹处理好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关系,用土地出让收入偿还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要按时还本付息,不得出现违约情况,确保维护政府信用。(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财政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四)加强资金统筹使用 土地出让收入中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可根据乡村振兴实际需要,打破分项计提、分散使用的管理方式,统筹整合使用,重点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现代种业提升、农村供水保障、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含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生活污水治理、厕所建设、道路建设和村容村貌提升等)、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村庄公共设施建设和管护、农村教育、农村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支出,以及与农业农村直接相关的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以工代赈工程建设等。加强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资金与一般公共预算支农投入之间的统筹衔接,持续加大各级财政通过原有渠道用于农业农村的支出力度,避免对一般公共预算支农投入产生挤出效应,确保对农业农村投入切实增加。(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五)加强收支核算管理 根据改革目标要求,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核算办法,加强对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支出的监督管理。规范土地出让收入管理,严禁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严格核定土地出让成本性支出,不得将与土地前期开发无关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建设成本纳入成本核算范围,虚增土地出让成本,缩减土地出让收益。(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改革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省委农办牵头建立健全改革协调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确保各项举措落地见效。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级党委农办和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稳步推动改革工作,确保“十四五”期末顺利完成改革目标,切实加大农业农村支出,全面推进我省乡村振兴。 (三)强化考核监督。各市县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提高用于农业农村比例情况将纳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体系,作为中央一号文件贯彻落实情况督查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土地出让相关政策落实及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审计监督,适时开展土地出让收入专项审计。严肃查处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应缴国库土地出让收入以及虚增土地出让成本、违规使用农业农村投入资金等行为,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市县党委和政府每年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展情况时,要专题报告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提高用于农业农村投入比例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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