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九运会场馆建设改造项目免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1999]502号 1999-10-20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转发意见废止。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九运会场馆建设改造项目免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210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凡承建九运会场馆建设、改造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的企业,必须是以不含税工程造价与发包单位结算并提供经建委基本建设定额站审核的不含税工程预(概)算表,方可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 附件: 1.粤地税发[1999]210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九运会场馆建设改造项目免税问题的通知(1999年8月30日) 2.九运会比赛训练场馆建设项目一览表(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10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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