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对黑龙江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323号提案的答复 卢志忠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聚焦人才引留等难点问题 采取切实举措 尽快培育壮大创新型中小企业群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黑龙江省税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股权激励、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全力支持我省各类优秀人才创业发展,2017年,与省委组织部共同梳理了我省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税收优惠政策15条。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除该法列举的免征、减征情形外,只有国务院有权作出其他免税所得及减税的情形,同时需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省级及以下税务机关无权规定个人所得税免税所得范围和减税情形。国家税务总局已组织开展关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调研,将对各省自行制定的个人所得税人才类优惠政策进行清理、规范。黑龙江省税务部门将严格落实税法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要求,并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争取政策。已经通过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了建议国家层面给予我省类似大湾区人才政策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以及对高层次人才发放的一次性安家费、一次性住房补贴及按年发放人才的特殊津贴(不含本人现岗位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助力我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20年5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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