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5]116号 2005-06-10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认真学习总局的文件精神,切实按照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和其他各种名目奖金的计税方法,做好对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辅导工作。 二、对市属年薪制试点企业中相关人员2005年1月1日以后兑现的所属期为2004年(含2004年)以前的各类年薪仍按青地税函[2003]306号文件执行;对市属年薪制试点企业2005年1月1日以后发放的所属期为2005年以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等(含年薪)统一按国税发[2005]9号文件执行。 三、扣缴义务人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计税后,在次月纳税申报时应在申报表上注明,管理人员要做好记录。 四、国税发[2005]9号第七条“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系指2005年1月1日以后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等;对于已按原计税办法多缴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办理退库或用以后月份的税款抵缴。 五、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六月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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