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核算与票证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发[2004]183号 2004-12-14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6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3年11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核算与票证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岗位工作衔接 为做好车购税征缴和会统核算工作,各征收单位设置的审核、开票、收款、建档、票管、会计等岗位,要紧密衔接,加强监督制约,票管岗不得兼任开票职责;会计人员不足的,要适当增配人员。 二、加强国税国库对账工作 各会计核算单位要加强与国库的对账工作,实行定期对账;每月至少对账一次,有条件的单位要实行预对账办法,及时发现差错,当月更正。 三、报表编报 各会计核算单位应于月末终了后的半日内,将本月车购税入库数报送主管国家税务局计划征收部门;“入库税款”科目月末余额与国库预算收入月末日日报表中的车购税数据不一致的,应以后者为准。税收快报详见2005年税收月旬快报格式(文件随后下发)。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12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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