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苏财税[2000]38号 2000-07-04 税屋提示——依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自2006年10月1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2000]7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中央企事业单位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再投资与地方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股份制企业,中央股份所占的比例=中央企事业单位在参股的股份制企业中所占的股份比例×中央企事业单位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在与地方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股份制企业中所占的股份比例。 二、为充分了解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入库情况,请各级国税、地税部门认真填写《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基本情况统计表》,并由同级财政部门及时汇总,于7月30日前上报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各一份。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07月0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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