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印制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函[2007]14号 2007-01-13 税屋提示——
1.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0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9月1日起,本法规附件1废止,附件1(国税函[2006]1111号文件)被总局2011年第2号公告废止。 3.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6月21日起,本法规附件1失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印制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111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使用的保险费发票由浙江圣地票证印制中心集中印制。 二、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应于每年7月15日前向省局直属一分局报送年度印制计划,并向省局直属一分局办理领购,之后需要增加当年度印制数量的,应提前1个月补报印制计划。 三、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应在每季后10日内向省局直属一分局报送“集中出单保费发票领用存报表”;各地级市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的中心支公司应在申报纳税时向主管地税机关以纸质和电子方式报送“集中出单保费收入汇总表”,同时以电子方式报送“集中出单保费收入明细表”,是否报送明细表纸质文档由各主管地税机关确定。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7年01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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