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单位认定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二[1996]81号 浙地税二[1996]146号 1996-08-13 税屋提示——
1.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8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12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浙地税发[2005]119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科研单位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本法规中有关我省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科研单位的具体范围规定停止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单位认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256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我省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单位的具体范围按省科委、省编委、省财政厅制定的《关于核发全民事业性质独立核算自然科学研究与开发机构“资格证书”的通知》掌握。各科研单位(包括中央在我省的科研单位)应将“资格证书”报同级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作为认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依据。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这些科研机构的税收管理。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1996年08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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