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地税函[2005]69号 2005-03-21 税屋提示——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 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03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第19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省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的通知》(冀地税发[1996]81号)同时停止执行。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2005年03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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