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和《青海省市场监管领域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青市监发[2022]22号 2022-2-11 各市州、青海湖景区市场监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放管服”改革要求,积极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持续优化我省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促进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省局起草了《青海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和《青海省市场监管领域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并经2022年1月29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一、准确把握清单适用条件,提升执法效果 不予处罚指市场监管部门]在开展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市场主体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行政指导等措施,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从轻减轻处罚是指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轻,符合从轻减轻法定情形,依法实施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2021年7月15日施行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0条、第31条、第32条、第33条明确规定了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的适用条件。因此,在适用不予行政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时,应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要求,准确理解和把握适用条件,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强化对市场主体的规范引导,使执法有温度有力度。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技术、新模式,要坚持包容审慎监管的原则,探索高效合理的监管机制和方式方法,依法保护创新,从而进一步优化我省营商环境,提升执法的社会效果。 二、坚持依法监管,确保执法有据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开展现场执法检查时,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出示执法证件、回避、告知、听取陈述意见"等程序制度,确保执法程序合法。要进一步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结合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落实,强化证据证明说理制度,对于实施从轻减轻处罚的,应当收集相关证据在卷佐证。 特别是实施减轻行政处罚的,必须经本部门负责人集体决定。对于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法律、法规、规章对责令改正的期限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合理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日。对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行业和领域,应当严格监管,消除隐患。违法行为具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或者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等情形的要依法从重予以处罚。对于达到涉嫌犯罪移送标准的案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三、加强清单管理,实施动态调整 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违法行为事项实行清单化管理,清单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规定情形的,应当不予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省局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及执法实践需要,对清单内容适时予以调整。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法规处。 附件: 1.青海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2.青海省市场监管领域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此页无正文) 青海市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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