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单位9月27日为我单位开具增值税用发票一张,用邮件寄出。我单位于10月放假完毕上班后收到,收到后发现名称开具错误。要求对方重新开具。对方让我单位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我单位对这张发票发现错误后未认证,未抵扣。请问是我单位申请还是开票单位申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第018号)规定: 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贵公司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未进行认证应将错误的专用发票和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一同交给销售方,由销售方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并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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