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地税发[2007]77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社会保险费费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3-14
摘要:各级费源主管部门对费源结构的评估,主要对各费种之间的参保人数、工资总额,计费费率、计费基数及欠费情况,进行客观的评估。看是否出现畸型现象,及时反馈相关部门进行调整。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社会保险费费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7]77号        2007-3-14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湖北省社会保险费费源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上报省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七年三月十四日

湖北省社会保险费费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掌握社会保险费费源情况,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服务地方经济,促进社会和经济的稳定与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和《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的费源管理。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本办法所称缴费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费源管理是地方税务机关在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过程中,通过采取一系列的科学方法及技术手段,对与社会保险费费源密切相关的信息数据进行采集、存储、分析、评估、监控等处理活动的总称,是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费源管理应当遵循以税收管理员制度为基础,税费同管、简捷高效的原则。

  税费同管的原则是指对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按照税收管理的规定和要求,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过程中,使税费征管形成一个有机整体。

  简便高效的原则是指与费源管理相关信息数据来源真实,采集便捷,处理及时,安全有效。

  第五条 费源管理的目标是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的管理要求,建立真实有效的费源信息资料档案和数据库,通过费源清核、费源分类、费源评估、费源检查等良性互动的监控机制,把握社会保险费状况,了解地方经济发展,相关政策调整,征管水平变化等诸因素对费源的影响,增强费源控管能力,促进社会保险费收入的可持续增长。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费源管理是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主要工作职责之一。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建立以税收管理员岗位职责为基础的分级负责,相关部门协同的信息化、专业化管理的职责体系。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所属的社会保险费管理部门是费源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税收管理员是费源管理员。

  第七条 省局主要负责制定、推行费源管理办法,在宏观上负责费源总量、费收负担的分析、评估;对下级费源管理进行业务指导,总结推广基层费源管理经验并进行调查研究;向领导及有关部门提供费源的基本概况,收入情况,发展趋势,以便领导及有关部门作出科学的决策;负责与有关职能部门建立协调机制;研究制定分费种评估指标体系、分析方法和缴费评估预警机制;定期对下级费源管理质量进行考核评定。

  第八条 市州局主要负责制定、推行费源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下级费源管理进行业务指导与协调,总结推广基层费源管理经验;落实上级费源管理工作任务,定期对本级监控费源的分布、结构情况、发展趋势、总体费负水平及变动情况进行评估分析;建立本级费源数据库,做好重点费源监控表的汇总、分析工作,按时上报费源有关数据;负责与有关职能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定期对下级费源管理质量进行考核评定。

  第九条 县(市)区局和直属局费源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落实上级费源管理工作任务,具体组织和实施辖区内费源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费源的分析监控;组织税收管理员开展以费源册籍、费源评估为主要内容的费源管理工作;负责与本级有关职能部门建立协调机制;负责本级费源信息数据的采集、审核、汇总、存储和上报工作;定期对税收管理员的费源管理质量进行考核评定。

  第十条 税收管理员主要负责辖区内的缴费户籍管理;开展费源调查、分析、评估;负责费源册籍等相关费源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传递或相关费源信息录入工作,负责填写《税收管理员工作手册》。

  第三章 费源的分类及管理

  第十一条 费源的分类是做好费源管理的前提和基础。根据费源存在的形态和特征,可将费源划分为当期费源、欠费费源、一次性费源等三类,按正常费源户、非正常费源户、重点费源户、灵活就业人员费源户实行分类管理。

  第十二条 当期费源是指参保单位和个人与地方税务机关建立了缴费关系的缴费人,当期应缴的社会保险费,表现为社保经办机构当期核定数,包括申报核定数与直接核定数。

  第十三条 欠费费源是指与地方税务机关建立了缴费关系的缴费人,在本年度以前经劳动部门核定应缴而未缴的社会保险费。

  按欠费的时间可分为移交前欠费和移交后欠费。移交前欠费是指劳动部门移交时的欠费;移交后欠费是指由地税部门征收所产生的欠费。按欠费性质可分为可收性欠费和死欠。

  按照欠费形成的原因,分别进行控管。对移交前欠费,地税部门与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共同清核,对清核无争议的欠费种类,分别建立欠费台账;对有争议的欠费由缴费人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重新核实;对清核的死欠与社保经办机构一道共同报请当地政府审批挂账。

  对移交后欠费,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对缴费人的欠费进行结转、清核。一般在一个缴费年度终了后,由税收管理员对缴费人进行缴费结算;填写结算表(或对账表),报同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批后,分险种登记欠费台账,与数据库数据进行比对分析。

  对可收性欠费,按照省局规定制定清欠计划,并抓好落实。

  第十四条 一次性费源是指缴费单位因破产、改制或新参保补缴的“门槛费”等特殊原因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形成的费源。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主管部门要与同级政府相关部门和人民法院建立联系机制,及时了解即将纳入破产、改制和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缴费单位,调查进入年度破产、改制程序的单位情况,掌握这些单位与费源相关的信息资料。

  第十五条 正常费源户是指生产经营正常,工资正常发放,且能按期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人。

  第十六条 非正常费源户是指不能正常生产经营,不能正常发放工资,不能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人。非正常费源户可列为:“三无企业”,指无办公地址、无工作人员、无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停产企业,指完全关闭停产的企业;破产清算企业,指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暂无缴费能力企业,指连续三个月以上未发放工资的企业。

  非正常费源户的认定按程序报批审核,不作为当年度征缴率的考核依据。

  第十七条 重点费源户是指缴费人的年度缴费额、欠费额在一个地区占有重要份额,需要重点监控的费源户。一般分为重点正常缴费户和重点欠费户。

  重点费源管理。按照缴费人的缴费额和欠费额的大小进行层级管理。

  对重点缴费户的管理。省局对武汉市年缴费额在500万元以上、其他市(州)年缴费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缴费单位进行监控;市(州)局对年缴费额在30万元以上的缴费单位进行监控;县(市、区)局对年缴费额在5万元以上的缴费单位进行监控。

  对重点欠费户的管理。省局对武汉市累计欠费500万元以上、其他市(州)累计欠费100万元以上的缴费单位进行监控;市(州)局对累计欠费50万元以上的缴费单位进行监控;县(市、区)局对累计欠费10万元以上的缴费单位进行监控。

  第十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费源管理由地方税务机关会同劳动保障部门根据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险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和预测,实行动态管理,不断扩大费源总量。

  第四章 费源清核

  第十九条 费源清核是指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参保单位的职工人数、工资总额、缴费率、缴费额、欠费额等方面的信息数据与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年度社会保险费核定数进行比对,甄别、筛选、归类的一种管理活动,是费源信息的基本来源,是费源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二十条 费源清核一般采取费源册籍、日常检查的方法进行。

  费源册籍。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每年一季度,由税收管理员根据参保单位的相关资料,填写《社会保险费费源册籍表》。

  日常检查。税收管理员在进行税收日常管理与检查等管理活动中,要对管户费源册籍资料进行核对,确保费源册籍的真实、完整。

  第五章 资料档案及数据库的建立

  第二十一条 各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强化社会保险费信息资料的采集、录入、整理、比对等,建立社会保险费数据库,并及时对数据库进行更新、完善。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费信息资料分为纸介质资料和电介质资料两种。

  纸介质资料包括分户档案和综合档案。分户档案:《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表》、《社会保险费欠费确认依据》、《社会保险费征收分户登记表》、《社会保险费费源册籍表》、《社会保险费征收台帐》、《社会保险费重点费源监控表》、《社会保险费检查表》等。综合档案:《社会保险费核定情况汇总表》、《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分类汇总表》、《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月报表》、《社会保险费基本情况年报表》、《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年(月)分析报告》等。

  电介质资料是将纸介质资料录入湖北省地方税务征管系统(ETAX)、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数据仓库系统、重点税源监控分析软件(TRAS)等,形成的电介质资料。

  第六章 费源评估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费源管理部门应将费源分析、费源评估作为费源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对本区域内的费源状况,按月进行分析、按半年进行分经济、政策、征管三个层面原因的综合分析,并采取质量评估、结构评估、时效评估等方法,建立预警机制。

  第二十四条 费源质量评估。是指以计算机为依托,对上年度本区域的缴费计划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逐月计划执行情况作出定性与定量的评估。

  费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区域的费源进行分析,适时写出分析报告。

  基层费源管理部门及税收管理员要针对管户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作出评估报告,如实反映情况。

  第二十五条 费源结构评估。是指按季对本区域分险种费源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各级费源主管部门对费源结构的评估,主要对各费种之间的参保人数、工资总额,计费费率、计费基数及欠费情况,进行客观的评估。看是否出现畸型现象,及时反馈相关部门进行调整。

  第二十六条 征收情况评估。是指对缴费单位申报数额与实缴数额进行比对,发现异常情况,督导税收管理员进行调查,并将结果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第七章 考核监督

  第二十七条 社保费费源管理与税源管理同步考核。

  第二十八条 费源管理实行逐级考核的办法。费源管理部门应在每年终了后,对下级费源管理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九条 费源管理考核的主要内容:社会保险费费源年度清核情况报告、社会保险费费源管理相关资料、数据仓库系统。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局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00七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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