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失业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鄂劳社文[2005]109号 2005-7-19 各市、州、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适应失业保险经办工作的需要,规范失业保险业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以及《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湖北省失业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试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之省劳动就业管理局。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〇五年七月十九日 湖北省失业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部分 岗位设置与岗位职责 一、失业保险登记岗位 1、负责参保单位和个人失业保险登记。 2、负责参保单位和个人失业保险变更登记。 3、负责参保单位和个人失业保险注销登记。 上述职责,成立了社会保险专门登记机构的地方由专门登记机构负责。 二、申报核定岗位 1、负责审核缴费单位参保人数、缴费基数、费率和月缴费额。 2、负责建立缴费单位和个人基本资料档案及数据库。 3、编制失业保险费征收计划和清欠计划。 4、协调与有关部门的失业保险费征缴关系。 三、缴费记录岗位 1、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实际到帐金额,登记应缴、实缴、欠缴台帐,并建立个人缴费记录。 2、负责《湖北省用人单位缴纳失业保险基金审验证》和《湖北省职工失业保险手册》的发放、登记、审验、管理工作。 3、负责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关系的转入和转出、停保和续保。 4、为缴费单位和个人提供个人缴费记录查询。 四、待遇审核与发放岗位 1、审核用人单位提供的本单位失业人员名单、档案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证明等基本资料。 2、负责为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3、核定申领人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和金额。 4、编制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待遇支付明细。 5、建立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个人资料数据库。 五、基金管理岗位 1、配合财政部门做好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管理工作。 2、负责编制失业保险金支出计划并协调落实。 3、负责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审核,并编制记帐凭证和结算凭证,进行会计核算。 4、负责登记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定期与银行、财政专户对帐。 5、负责编制和填报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报表,并编写财务分析报告。 6、编制失业保险基金的年度预决算。 7、定期开展并配合相关部门对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与检查。 8、指导协调下级经办机构相关业务工作。 六、统计岗位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失业保险统计数据汇总上报。 2、负责各环节分类统计数据的汇总。 3、编制统计报表并进行分析预测。 4、指导协调下级经办机构相关业务工作。 七、稽核监督岗位 1、监督检查参保对象是否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等。 2、监督检查本统筹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是否依法参加失业保险。 3、监督检查参保对象是否按期办理缴费申报,并依法对缴费单位的参保人数、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进行稽核。 4、监督检查缴费单位和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并对改组改制、欠费单位进行跟踪和监控。 5、检查缴费单位是否按期如实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缴费情况。 6、对待遇享受对象的资格、条件和标准以及待遇发放的落实情况进行稽查。 7、监督检查破产、兼并、分立、改制企业的欠费补缴情况。 8、负责社保经办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相关部门的检查和调查。 9、做好法律、法规规定稽查工作的其它内容。 10、指导协调下级经办机构相关业务工作。 八、失业人员管理岗位 1、负责失业保险政策宣传咨询工作。 2、负责协助劳动保障事务代理部门做好失业人员档案管理。 3、指导失业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促进其再就业。 4、指导社区开展失业人员的管理与服务。 5、指导协调下级相关业务工作。 第二部分 失业保险业务处理程序 一、社会保险登记 (一)登记程序 1、参保单位申请 (1)失业保险登记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及港、澳、台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国家机关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工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可本着自愿的原则参加失业保险。 (2)填报登记表 ①缴费单位统一填报《湖北省社会保险登记表》,登记表一式两份,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一份。 ②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或自由职业者个人缴费登记办法另行制定。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1)登记审核机构:当地成立了专门登记机构的由专门机构按其规定统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事宜;未设立专门机构的,失业保险登记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程序办理。 (2)审核资料 ①缴费单位登记应审核的证件和资料包括: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件等。应登记的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或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组织机构统一代码、开户银行帐号、应参加社会保险的险种和参加的时间等。 ②缴费个人登记应审核的证件和资料包括:居民身份证、职工档案、相关就业证明等,原单位职工失业后重新就业的还需要提供《职工社会保险手册》。应登记的事项包括:社会保障号、居民身份证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参保日期、首次缴费时间、缴费截止时间、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欠缴起止时间及金额等情况。 (3)时间要求。对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送达的登记表以及证件和资料,应及时受理,并在受理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予以登记。 2、未申报单位处理办法 对未按规定进行年度缴费申报的单位,暂按其上年度申报的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为本年度的月应缴数额,并将确定的有关数据通知缴费单位。待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多缴纳的费用折抵下月应缴纳的费用;少缴纳的费用应当及时补缴。 3、确定应缴费数额 ①根据缴费核定结果,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金额; ②汇总制定当期失业保险缴费征收计划,填写《失业保险费核定征收计划表》(表2-4)及时报送相关部门; ③将核定结果登记(生成)单位台帐。 三、缴费记录 缴费记录环节包括建立参保单位和缴费个人缴费记录、办理参保职工转入、转出、停保和续保手续以及记录查询等内容。 (一)建立记录 1、单位缴费记录 (1)缴费单位在首次参加失业保险时,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湖北省社会保险登记表》记录单位基本信息,并办理《湖北省用人单位缴纳失业保险基金审验证》。 (2)根据缴费单位每月实际缴费数额,登记单位台帐中“实际缴纳金额”。 (3)缴费单位全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时,实际缴费金额计入相应缴费时段,实缴金额等于应缴金额,当期无欠费。 (4)缴费单位部分缴纳失业保险费时,实际缴纳金额登记单位台帐中“待转金额”,按如下办法处理: ①前期有欠费的,将本期部分收缴的失业保险费与上期“待转金额”合并,如满足一个时间段的应缴金额,按“滚动分配法”作为一个时间段的实际缴纳金额计入单位台帐。有结余的,其差额仍保留在“待转金额”栏内。缴费单位同时有多个时间段欠费的,原则上应先满足最早一个时间段的欠费,缴费单位有特殊要求的,可按“指定分配法”的要求,记入某一个时间段。 ②前期没有欠费的,本月部分收缴的金额先登记在单位台帐中“待转金额”栏,待单位补齐欠费后,再冲销单位台帐中“待转金额”,登记在所属时间段的单位台帐“实际缴纳金额”栏中。 2、参保单位职工个人缴费记录 (1)缴费个人随单位首次参加失业保险时,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记录每一个职工基本信息,并办理《湖北省职工失业保险手册》。 (2)缴费个人信息 ①基本信息。内容包括:单位社保编号、单位名称、单位类型、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社会保障号码(或居民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用工形式、参加失业保险时间等。 ②缴费信息。内容包括:缴费个人缴费起始时间,缴费金额、视同缴费年限等。。 (3)个人缴费年限的记载 ①缴费单位当期全额缴费的,实际缴费金额在登记单位台帐中“实际缴纳金额”的同时,分配计入缴费单位所属全体职工相同时间段的职工个人缴费记录。 ②缴费单位欠费时,同一时间段的职工个人缴费记录为零。 ③缴费单位部分缴纳失业保险费时,职工个人缴费记录同该 缴费单位同步处理。 (二)建立个人缴费记录前缴费资料的清理与记录 在建立职工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时,要对之前的个人缴费资料进行清理,由缴费单位按当地统一规定填写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经办机构审核后录入职工个人缴费记录。 (三)职工转入 1、成建制转入 单位成建制在本省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入的,根据转入单位提供的资料,按以下程序办理: (1)转出地经办机构出具《湖北省在职职工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表3-1)和所附的转迁职工名册; (2)转出地经办机构提供转入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基本信息; (3)转出地经办机构结算并划转转入单位和个人原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余额。 (4)建立转入单位及职工基本信息和缴费信息。 ①为转入单位和职工接续失业保险关系,原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缴费金额等继续有效。 ②转出单位从转入的下月起(或在转出地终止缴费下月起),按转入地规定申报并缴费。 2、缴费个人转入 (1)缴费单位提供下列资料: ①缴费单位填报的《湖北省单位在职职工增减申报表》(表2-3); ②转出地经办机构开具的《湖北省在职职工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表3-1); ③转入职工原《就业证》; ④转入职工原《湖北省职工失业保险手册》; (2)建立个人基本信息。 (3)续记个人缴费记录。职工转入前原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缴费金额等继续有效,与转入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和金额连续记载。 (四)职工转出 1、成建制单位转出 (1)向接收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湖北省在职职工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表3-1)和所附的转迁职工名册; (2)向接收地地经办机构提供转迁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基本信息; (3)转移该单位和个人原缴纳的失业保险金余额。 (4)从转出之月的下月起停止核定失业保险费。 2、缴费个人转出 (1)转出个人须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 ①个人身份证; ②转入地经办机构同意转入的证明; ③《湖北省职工失业保险手册》及《就业证》; ④市、州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明和资料。 (2)办理转出手续 审核个人缴费记录后,出具《湖北省在职职工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表3-1)。 (五)记录查询 1、经办机构通过设立服务窗口、咨询电话等方式为缴费单位和个人提供个人缴费记录查询服务。缴费单位或个人对查询结果提出异议的,应根据缴费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有关资料予以复核,确需调整的,报经办机构负责人批准后予以修改,并保留调整前的记录,将复核结果通知查询单位或个人。 2、经办机构每年向缴费单位提供上年度单位和个人的缴费记录。 四、待遇审核与发放 待遇审核与发放环节包括失业保险金审核、其他待遇审核及发放等内容。 (一)失业保险金审核 1、失业人员备案 (1)失业情况申报。缴费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7日内,将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人员名单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2)备案所需资料 ①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人员的名单; ②缴费单位为失业人员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③失业人员档案; ④给予失业人员的经济补偿金或一次性安置费材料; ⑤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3)经办机构审核 ①核对缴费情况,确定缴费年限; ②确认是否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③对缴费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进行认定; ④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4)上述初审通过后,经办机构将审核结果及时告知失业人员原所在单位,并要求单位将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和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及时告知失业人员。 2、失业人员登记 (1)失业人员申领。缴费个人在中断就业后,应在60日内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并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 (2)失业人员申领登记所需资料 ①本人填写的《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表4-1)以及失业登记证明; ②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③本人一寸近期免冠登记照片2张; ④《就业证》及职业介绍机构开具的求职登记证明; ⑤本人的《湖北省职工失业保险手册》; ⑥所在单位出具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证明; ⑦所在地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明资料。 ⑧农民合同制工人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时,填写《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发放表》(表4-2),还需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3)办理失业登记 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当即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3、核定发放标准 上述审核通过后,确定申领者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数额和期限。 (1)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失业保险的发放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确定。具体标准由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报省劳动保障厅和财政厅。 农民合同制工人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标准为城镇企业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的50%。 (2)城镇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期限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缴费时间满1年的,失业后发给3个月失业保险金,以后每增减1年缴费时间,增发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间最长为24个月。 4、建立失业保险金发放信息 (1)失业时间; (2)失业原因; (3)失业保险登记时间; (4)核定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 (5)月发放失业保险金金额; (6)失业保险金始领时间。 5、办理失业保险金发放单证 ①编制新增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名册以及发放表; ②开具失业保险金发放单证; ③失业人员凭失业保险金发放单证到指定银行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 (二)其他待遇审核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申请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医疗补助金。其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 2、住院医疗诊治费。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因病住院申领住院医疗诊治费的,按照《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即实际支出额的30-50%,报销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1.5倍。具体标准由各地自行制定。 3、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 (1)享受条件。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可以申请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失业人员参与违法活动致死的,不得申领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 (2)审核资料 ①填写《湖北省失业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待遇审批表》(表4-3); ②死亡失业人员生前的《就业证》; ③死亡失业人员死亡证明; ④供养配偶和直系亲属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 ⑤所在地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3)补助标准 ①丧葬补助金标准:当地上年度3个月社会平均工资。 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当地上年度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 4、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费 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地方,按如下程序办理,由其他资金支付的,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1)申领程序 ①申领职业介绍补贴费。由职业介绍机构填写《湖北省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费申领表》(表4-4),附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职业介绍机构办理的就业登记(录用备案)手续。 ②申领职业培训补贴费。由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填写《湖北省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费申领表》(表4-4),附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颁发的结(毕)业证。 (2)补贴费标准 ①职业培训补贴费。标准不得超过本人领取的3个月失业保险金,目前具体标准为市、州、直管市、林区500元/人,县(市)为400元/人。 ②职业介绍补贴费。标准不得超过本人领取的1个月失业保险金,目前具体标准为市、州、直管市、林区200元/人,县(市)为150元/人。 (三)迁入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审核 1、外地迁入的失业人员需出具《湖北省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表4-5)或其他省份的相关证明。 2、迁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划转迁入地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所需资金。 3、迁入的失业人员的户籍、身份证明。 (四)解除劳动教养或刑满释放人员失业保险关系 在职期间被劳动教养或者判刑收监执行,现被解除劳动教养或者刑满释放的人员,可以在回到原户籍所在地之日起60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并按报到时当地发放标准发放失业保险金。 (五)发放 1、失业保险金、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发放 (1)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足额拨付到失业人员帐户。 (2)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以其他方式自谋职业的,填写《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审批表》(表4-6),并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将余下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拨付给失业人员。 (3)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拨付给农民合同制工人。 2、住院医疗诊治费、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的发放 由经办机构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核定金额,一次性支付。 3、职业培训补贴费和职业介绍补贴费的发放 职业培训补贴费和职业介绍补贴费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拨付给职业介绍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 五、基金管理 基金管理环节包括收入、支出、会计核算和预决算等内容。 (一)收入 1、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在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确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 2、经办机构根据地方税务部门反馈的失业保险费征收信息、跨统筹地区转入等相关凭证,予以确认后,进入记录环节。 3、对上级下拨的各项补助资金、调剂金收入、失业保险基金利息及其它收入,定期与财政专户对帐,对帐有差异的,逐笔查清原因,调节相符。 4、对财政专户的结余基金,经办机构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提出购买国家债券或转存定期存款的意见,经劳动保障部门与财政部门协商同意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具体办理购买国家债券或转存定期存款的相关手续。 (二)支出 1、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在同级财政和劳动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 2、根据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计划,按月提出用款申请,报请经办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确认财政专户拨入支出户资金的到帐情况。 3、对待遇发放环节传来的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待遇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于当月内从支出户予以拨付。 4、根据记录环节传来的缴费单位成建制省内跨统筹地区转出或失业人员转迁的相关数据,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从支出户支出。 5、对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等款项,根据有关规定或计划从支出户支付。 6、将基金支出信息定期反馈给缴费记录、待遇审核与发放、稽核监督等环节。 (三)会计核算 1、失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2、根据基金收入情况,凭同级财政、地税部门传递的相关资料,及时填制收入凭证。 3、对发生的每笔支出应及时填制支出记帐凭证 (1)对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待遇支出,以转帐支票存根和银行回单及待遇发放环节传来的支出明细作为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2)跨统筹地区转出,根据银行回单和缴费记录环节传来的相关信息作为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 4、根据记帐凭证登记现金日记帐、银行日记帐和明细分类帐。按科目分类汇总记帐凭证,制作科目汇总表,登记总分类帐,月末与财政和银行进行对帐、调账。 5、根据总分类帐、明细分类帐等,编制月、季、年度会计报表、财务分析。 (四)基金预决算 1、根据上年度实际征缴和支出、结余情况及下年度征缴计划和待遇支出计划,按要求编制失业保险基金预算,按程序报批。 2、根据本年度各帐户余额,进行财务决算,编制会计报表,对收支情况进行说明,对重要指标进行数据分析形成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并按程序报批。 六、统计 失业保险统计包括搜集资料、整理资料、统计报表和分析预测等内容。 (一)失业保险统计内容 1、对应参保和实际参保的单位数、参保人数、缴费基数、缴费额进行分类统计。 2、对缴费单位数、缴费人数、缴费基数、应缴数、实缴数、欠缴数进行分类统计。 3、对停保和续保情况进行分类统计。 4、对支付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待遇的人数、标准、金额及发放情况进行分类统计。 5、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分类统计。 (二)统计报表的基本要求 1、数字真实 2、内容完整 3、报送及时 (三)统计分析和预测 根据工作需要,从如下方面对失业保险工作情况进行分析和预测: 1、参保人数和缴费人数分析; 2、缴费基数分析; 3、失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分析; 4、失业保险费征收情况分析; 5、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分析。 统计分析的一般方法有:比较分析法、因素分析法、结构分析法等。 七、稽核监督 受同级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稽核职责。稽核监督环节包括参保对象、缴费基数、缴费情况、待遇支付情况稽核等内容。 (一)稽核内容 1、查验参保单位是否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变更登记,各项证件是否齐全。 2、查验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与单位实际人数、工资总额、缴费基数是否真实准确。 3、对长期欠费的缴费单位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稽核,查验其财务报表,调查其生产经营、工资发放等情况,综合评估缴费能力,督促其补交欠费。 4、核查失业人员原所在单位提供的有关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资料是否真实有效。 5、检查是否存在重复享受、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的行为。 6、根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规定,需稽核的其他项目。 (二)稽核程序 1、失业保险稽查采取书面稽查和实地稽查两种方式。各级稽查科(股)要制订稽查工作年度计划,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和上一级经办机构。 2、确定稽查重点或临时决定的稽查任务,报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3、在组织稽查工作前,组成稽查小组,对稽查疑点和对象的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制订具体稽查实施方案,并准备必要的材料。 4、向被稽查单位提前三天发出《稽查通知书》,告知稽查内容、稽查时间和需要准备的资料。 5、稽查人员进行稽查时应当有两人以上,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和《稽查通知书》副本。 6、在实地稽查进可采取询问、调取帐簿等方法进行。询问当事人要有专人记录,做好稽查《询问笔录》,并告知当事人不如实提供情况应承担法律责任。《询问笔录》应交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字盖章时应注明。在查阅帐簿时稽查人员应将问题摘抄记录或复印取证,并应有当事人签字盖章。必要时也可采取报送稽查的方式进行。 7、对被稽查对象缴纳社会保险费或领取、支付社会待遇不符合法规规定的,稽查人员据实写出《稽查意见书》,经本级经办机构领导批准后送达稽查单位或个人,要求在一定时间内据实向社会保险稽查部门做出书面答复,进行纠正。 8、对稽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写出《稽查报告》,报本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理处罚。 9、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处罚决定作出前,应当告知参保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被处罚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稽查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参保单位的意见,对参保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参保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稽查组应当采纳,不得因参保单位申辩而加重处罚。 10、对参保单位或单位法人代表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15日内拒不执行劳动保障部门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又不向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复议,或对行政复议不服,又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卷档管理 1、对于处理完毕的案件,应当填写《失业保险稽查案件结案审批表》,将案件的办理经过、处理结果、执行情况填写清楚,并由科(股)室负责人填列有关审批意见。 2、稽查工作结束后,将所稽查的材料、等分类装订,立卷归档。 八、失业人员管理 失业人员管理环节主要包括失业保险政策服务、促进再就业及跟踪服务等内容。 1、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新闻媒体、在服务大厅设立咨询窗口、电话等形式为失业人员提供单位缴费情况、失业保险待遇咨询服务,免费发放失业保险宣传资料。 2、为失业人员出具失业登记的相关材料。 3、引导失业人员办理求职登记,推荐失业人员参加免费职业培训。 4、协助指导社区为失业人员建档建卡,帮助失业人员接续党、团关系、社保关系以及申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相关手续。 5、配合社区开展就业指导,提供培训就业信息,利用社区平台建立失业人员管理服务的动态信息。 第三部分 业务表格 一、表格目录 1、 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申报核定表(表2-1) 2、湖北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表2-2) 3、湖北省单位在职职工增减申报表(表2-3) 4、失业保险费核定征收计划表(表2-4) 5、湖北省在职职工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表3-1) 6、湖北省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表4-1) 7、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发放表(4-2) 8、湖北省失业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待遇审批表(表4-3) 9、湖北省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费申领表(表4-4) 10、湖北省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表4-5) 11、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审批表(表4-6) (4)发放登记证和登记表 ①对符合登记规定的缴费单位,及时发给《湖北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已签审核意见的《湖北省社会保险登记表》。 ②对缴费个人,经审核后及时发给已签审核意见的《湖北省失业保险个人资料登记表》。 (5)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新增参保单位参保登记资料及时建立和登记参保单位(个人)有关信息。 (二)失业保险变更登记 对缴费单位提出的变更登记申请应及时受理,并要求其填写《湖北省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认真审核其变更登记申请书,工商变更登记表和工商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证明。原社会保险登记的内容需变更的,收回原登记证,重新发给《湖北省社会保险登记证》。 (三)失业保险注销登记 对缴费单位提出的注销登记申请应及时受理,严格审核其注销登记申请理由,如缴费单位解散、破产、撤销、合并及其他原因应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法律文书或文件等。符合规定的,注销原社会保险登记证。 (四)登记资料的传递和管理 缴费单位参加保险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后,应及时填制《湖北省社会保险登记汇总表》、《湖北省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汇总表》和《湖北省社会保险注销登记汇总表》;缴费个人参加失业保险登记后,应及时填制《湖北省失业保险个人资料登记汇总表》。汇总表一式三份,按以下要求传递和管理。 (1)一份及时传递给核定征缴岗位,由核定征缴岗位分别为缴费单位建立或变更基本资料数据库,为缴费个人建立或恢复个人资料数据库。 (2)一份留存本岗,以此为基础建立登记、变更和注销管理台帐,全面掌握辖区内失业保险登记、变更和注销情况。 (3)最后一份分别与《湖北省社会保险登记表》、《湖北省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湖北省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湖北省失业保险个人资料登记表》一起,经核定征缴岗位签章认可后,年底转档案管理岗位整理归档。 二、缴费单位的缴费申报和核定 (一)缴费申报 缴费单位缴费申报分年报和月报。年报主要申报全体职工的参保资料和缴费工资基数;月报主要申报缴费人数、缴费工资基数增减变化情况。 1、年报 (1)年报的填报。每年11月30日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计算机打印下发下年度《湖北省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核定表》(表2-1)交参保单位填报,并由职工本人签字确认;本年度漏办手续的新招、重新就业、漏保、转入职工,因各种原因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需暂停或终止缴费的职工,填写《湖北省单位在职职工增减申报表》(表2-3),两表均由单位填写,并于12月20日前收回。有条件的地方,可同时开展盘报。盘、表中数据应对应一致。 (2)受理缴费单位年度缴费申报,要求缴费单位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①《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②《湖北省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核定表》(表2-1)、《湖北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表2-2); ③经单位工会签章的上年度劳动工资报表和财务报表; ④市、州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3)年报的审核。年报审核实行随到随审,于12月20日以前审核完毕。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的,其缴费人数维持不变,职工缴费工资基数按上年度的110%确定。对《湖北省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核定表》中申报工资低于当地社平工资60%的,按60%补齐,月缴费工资基数的尾数保留到10元。 (4)与其他社会保险年报的衔接 ①参保单位在同一级参加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按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定数据确定参保单位失业保险下年度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 ②参保单位只在当地参加失业保险的,参保单位应单独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年报手续。 2、月报 (1)时间要求 缴费单位应在每月前20日内到经办机构申报当月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2)申报程序及手续 ①缴费单位发生人员增减变化时,需填报《湖北省单位在职职工增减申报表》(表2-3),并提供相关资料,按月到经办机构进行人员异动及缴费申报。 ②缴费单位当月未发生人员增减变化,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较上月没有发生变化的,可采用电话等便捷方式申报。 ③参保单位全员在同一级参加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按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定数据确定参保单位失业保险本月份缴费人数、缴费基数和缴费数额。 ④参保单位在同一级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但参保范围不一致的,应按险种分别办理申报手续。 3、定期申报 参保人数相对稳定的参保单位经批准可实行定期申报,定期申报的时间可以是3个月、6个月和1年。 (二)缴费核定 1、核定内容 (1)参保人数的审核。结合参保单位劳资报表和该单位上年度实际参保人数确定。 (2)缴费基数的确定 ①个人缴费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度实际工资收入确定,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60%确定。 ②单位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等于该单位所属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单位缴费基数总额与该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应基本相等。 (3)费率的确定 ①缴费单位按单位当月职工工资总额的2%; ②参保单位中的参保职工按本人月工资的1%(由用工单位代扣代缴); ③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按当地上年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由再就业服务中心缴纳); ④参保单位中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按本人月工资的2%(由用工单位缴纳)。 (4)应缴费额的确定 应缴费额=核定缴费基数×适用费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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