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调整临时经营营业税加成幅度等问题的通知 财税[1986]275号 1986-08-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对临时经营征收营业税问题,不少地区反映加成幅度偏低,不利于调节个别临时经营者的收入,要求调整加成幅度,同时要求明确是否征收所得税问题。现根据今年七月份全国税务工作会议讨论的意见,通知如下: 一、从一九八六年九月一日起,对临时经营营业税的加成幅度调整为在三倍以内加成或加倍征收。加成加倍的审批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二、对临时经营税按规定征收临时经营营业税后,不再征收所得税。 财政部 1986年8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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