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对“过路费”、“过桥费”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营[1987]62号 1987-11-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据了解,不少地区对修建的道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建成后按一定标准向过往车辆收取“过路费”、“过桥费”。经征求部分地区意见:现对“过路费”、“过桥费”征免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对有关单位向通过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的车辆收取的“过路费”、“过桥费”,应按其他服务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但对集资修建的交通设施,在建成初期收取的“过路费”、“过桥费”,可以给予一定期限的减免税照顾,具体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请依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1987年11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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