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产品、新开发项目发生费用税前扣除150%由谁认定?

来源:安徽税务网 作者:安徽税务网 人气: 时间:2008-12-19
摘要:企业在享受新产品、新开发项目所得税税前150%扣除时,所发生的费用是由谁来鉴定?是税务局?还是中介机构? 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发生的费用由纳税人根据政策规定自主申报扣除,主管税务机关应着重加强管理。...
企业在享受新产品、新开发项目所得税税前150%扣除时,所发生的费用是由谁来鉴定?是税务局?还是中介机构?

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发生的费用由纳税人根据政策规定自主申报扣除,主管税务机关应着重加强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规定:(三)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管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规定,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简称“加计扣除”)。取消该审批项目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改由纳税人根据上述政策规定自主申报扣除。主管税务机关应着重以下方面加强管理:

  1.纳税人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政策,必须帐证健全,并能从不同会计科目中准确归集技术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

  2.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应报送以下材料:技术项目开发计划(立项书)和技术开发费预算;技术研发专门机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上年及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项目和发生额的有效凭据。

  3.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进行认真审查评估。着重审查其帐证是否健全,技术开发费用的范围是否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的规定。对帐证不健全、不能完整、准确提供有关资料的纳税人,不得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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