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金融司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内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12-06
摘要:形成征求意见稿。2023年3月以来,我们根据各部门及部内有关单位意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社保基金会多次召开会议,对《管理办法》初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财政部金融司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内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完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制度体系、规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内投资运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等法律法规,我部联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起草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内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在2024年1月5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网址:http://www.mof.gov.cn)的“财政法规管理系统”提出意见。

  2.将意见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部。

  3.通过信函方式反馈我部,并在信封上注明“全国社保基金境内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以收到信函日期为准)。

  电子邮箱:gaoqingkun@mof.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税屋附件: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内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内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财政部金融司

2023年12月6日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内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内投资运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全国社保基金)是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社保基金会)负责管理运营的国家社会保障战略储备基金。

  第三条 全国社保基金的投资运营,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安全性、收益性和长期性原则,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拟订全国社保基金管理运营的有关政策,对全国社保基金的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等金融监管机构按照各自的职权对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章 管理和投资运营

  第五条 社保基金会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管理运营全国社保基金,按照投资运营机构的职能定位,承担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主体责任,在国务院批准的投资范围及其比例幅度内,自主进行投资决策,开展投资运营。

  第六条 社保基金会应当审慎、稳健管理运营全国社保基金,科学制定投资运营相关制度,并报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七条 社保基金会应当建立健全投资决策机制,优化投资决策流程,研究制定科学稳健的资产配置计划和投资策略,并组织实施。

  基金管理运营的重大方针和战略、基金战略资产配置计划、年度资产配置计划等重大事项提交理事大会审定,并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八条 社保基金会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将风险管理贯穿于投资运营的全过程,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办法应当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九条 社保基金会可采取直接投资、委托投资或者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开展投资运营。

  第十条 社保基金会直接投资运营全国社保基金的,应当强化研究论证、投资决策、投后管理和投资退出的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项目投资操作流程,完善项目投资风险防控机制和绩效评价考核体系。

  社保基金会开展直接股权投资和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要坚持安全至上、优中选优原则,审慎选择投资项目和股权基金管理人,科学论证投资价值,全面研判防范风险,严格执行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和内部控制等相关制度,确保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十一条 社保基金会采取委托方式投资运营全国社保基金的,应当健全和完善委托投资管理机制和办法,建立有效的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以下简称投资管理人)、全国社保基金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选聘、监督评价、更换退任体系。

  社保基金会应当健全和完善对委托资产组合风险有效识别、衡量、评估、监测和应对机制及相应的信息管理系统。

  社保基金会应当与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签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并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金融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投资管理人与托管人须在人事、财务和资产上相互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对方兼任任何职务。

  第三章 投资范围和比例

  第十三条 全国社保基金可以投资于以下境内产品和工具:

  (一)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二)国债,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发行的铁路债券、汇金债;

  (三)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企业(公司)债、金融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债券回购;

  (四)股票(含中国存托凭证);

  (五)符合条件的直接股权投资(含中央企业及其子公司,以及地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行业龙头企业包括优质民营企业);

  (六)经国务院或其授权机构批准的产业基金和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

  (七)优先股(含上市公司优先股和符合投资范围的非上市公司优先股);

  (八)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含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九)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指期权等套期保值工具;

  (十一)养老金产品(含货币型养老金产品、固定收益型养老金产品、混合型养老金产品、股票型养老金产品)。

  投资运营前款所列上述产品和工具时,社保基金会及其投资管理人应当遵守相关行业监管要求。

  社保基金会直接投资运作的全国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符合条件的直接股权投资、产业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优先股,经批准的股票指数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产品或工具。

  第十四条 境内和境外各类产品和工具投资比例,按成本计算,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国债,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债券,地方政府债券,政府债券回购,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发行的铁路债券、汇金债,不得低于40%;其中,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低于10%,在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高于全国社保基金银行存款总额的25%;

  (二)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企业(公司)债、金融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货币型养老金产品、固定收益型养老金产品、资产证券化产品,合计不得高于20%;其中,资产证券化产品不得高于10%;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高于全国社保基金资产净值的40%;

  (三)股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型养老金产品、混合型养老金产品、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公司优先股、中国存托凭证,合计不得高于40%;

  (四)直接股权投资、非上市公司优先股合计不得高于20%;产业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不得高于10%;上市公司优先股和非上市公司优先股合计不得高于5%。

  第十五条 按成本计算,单个投资管理人管理的全国社保基金资产投资于单一企业所发行的证券、单一证券投资基金,不得超过该企业所发行证券或该基金份额的10%,不得超过其管理的全国社保基金资产总值的10%;单个投资组合投资于单一企业所发行的证券、单一证券投资基金,不得超过该企业所发行证券或该基金份额的5%。

  投资管理人管理的全国社保基金资产投资于自己管理的基金须经社保基金会认可。

  第十六条 委托单个投资管理人进行管理的资产,按成本计算不得超过年度全国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总值的15%。

  第十七条 社保基金会应有效防范集中度风险。按成本计算,全国社保基金投资单一股权项目不高于该投资标的总规模的30%,投资单一资产证券化产品、优先股不高于该投资标的总规模的20%。

  第十八条 全国社保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指期权交易只能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并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根据全国社保基金投资运营需要及金融市场变化,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有关部门适时报请国务院对全国社保基金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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