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规[2021]11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若干措施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1-12-26
摘要:对企业挂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申请上市辅导备案、获得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受理等不同阶段,按照“免申即享”方式,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企业进入新三板挂牌的,奖励30万元;申请上市经厦门证监局辅导备案的,奖励50万元;获得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的,奖励100万元。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府规[2021]11号          2021-12-26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若干措施》已经第160次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营造有利于上市公司质量提升的良好环境,根据国家、省有关推进企业上市,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推动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做强核心业务,加强企业信息披露、会计规范、内幕交易防控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规范运作,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有效性。强化境外上市公司风险监测预警,提升境外上市公司自身行为约束和防做空能力,配合跨境监管协作,维护企业良好形象。支持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市值管理机制,通过改善经营、开拓创新等合法合规方式提升企业市值。引导上市公司积极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现金分红、股份回购等方式回报投资者,履行社会责任。(责任单位:厦门证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国资委)

  二、挖掘优质后备企业资源。大力推进“专精特新”等创新型中小企业根据发展阶段申请挂牌或上市,尽早对接资本市场。加快挖掘国有企业上市资源,推动国有优质资源向上市公司集中,增强国有资本运作功能。拓宽省、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推荐渠道,鼓励券商、私募基金等机构推荐后备企业。自2022年起,对列入省或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名单并于同年度完成股改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后备企业因改制上市将盈余公积、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转增股本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150万元;转增股本在1000万元(含)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奖励100万元;转增股本在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奖励50万元。(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财政局、国资委,厦门证监局,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区管委会、火炬管委会,厦门市企业上市培育中心)

  三、加强后备企业精准服务。沪、深交易所等厦门基地每月设立“企业服务日”,定期举办“资本班”“走进交易所”、后备企业走访等活动,为企业提供“点对点”政策指导。建立后备企业数据库,对企业实施动态及分层分类管理。后备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审批事项或者出具合规证明的,相关部门应给予“绿色通道”待遇,设置专人办理对接、限时办结。遇到因历史原因造成的产权、用地、财务、用工等共性问题,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积极研究灵活的解决办法。主动靠前辅导后备企业科学制定资金募投计划,提供本地项目投资清单,鼓励在本地增资扩产加大投入。(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直其他相关部门,厦门证监局,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区管委会、火炬管委会,厦门市企业上市培育中心)

  四、减轻企业上市工作成本。对企业挂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申请上市辅导备案、获得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受理等不同阶段,按照“免申即享”方式,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企业进入新三板挂牌的,奖励30万元;申请上市经厦门证监局辅导备案的,奖励50万元;获得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的,奖励100万元。(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财政局,厦门证监局)

  五、鼓励企业上市融资。企业依法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且募集资金的40%(含)在本市投资后,按照融资金额(包括首次融资、再融资扣除发行费用后的金额,下同)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融资金额在10亿元(含)或等值外币(下同)以上的,奖励150万元;融资金额在5亿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的,奖励100万元;融资金额在2亿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的,奖励50万元;融资金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2亿元以下的,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财政局)

  六、支持开展市场化并购重组。支持上市公司开展并购重组促进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支持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适当拆分房地产等业务板块,注入优质资产,增强再融资能力。在资产重组过程中,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依法不征收增值税。(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厦门市税务局,厦门证监局)

  七、加强优质金融供给。支持银行机构开发面向上市公司、后备企业的特色金融产品。充分发挥政府产业投资基金的作用,释放基金倍增效应。建立企业项目库和风险补偿机制,引导各类私募基金加大对后备企业的投资力度,拓宽企业上市前融资渠道。加强区域股权市场、地方金控公司、产业投资基金和证券公司等业务联动,为企业提供全链条资本市场服务。引导在本市设有总部的证券公司在本地配强投行业务团队,保荐本市企业上市成功发行股票后,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财政局,厦门证监局、厦门银保监局,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区管委会、火炬管委会,金圆集团)

  八、建立完善人才激励机制。支持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建立健全长效激励机制,设立员工持股平台,支持关键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业务岗位人员持股,构建完善企业核心管理人员薪酬激励体系,充分调动员工干事创业积极性。对上市公司、后备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符合规定的依法予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财政局、国资委、人社局,厦门市税务局,厦门证监局)

  九、妥善解决上市公司突出问题。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质押行为,防范化解质押风险。充分发挥纾困基金、应急还贷资金作用,缓解上市公司资金流动性问题。对投资本市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者视同招商引资对象,予以必要的扶持。全面落实“零容忍”要求,坚决打击欺诈发行、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被采取退市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加强风险监测,提前制定风险预案,平稳处置退市风险。(责任单位:厦门证监局,市金融监管局、财政局、国资委、公安局,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区管委会、火炬管委会)

  十、提升金融监管服务效能。建立相关部门与金融监管部门、司法机关信息共享机制,依法追究资本市场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全方位联合打击证券期货基金违法犯罪。依托厦门市地方金融纠纷调解中心、厦门金融司法协同中心、厦门国际金融仲裁中心等平台,加强本市资本市场金融纠纷化解能力。督促中介机构归位尽责,强化中介机构在辅导发行主体、询价定位、风险管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各环节的责任。加强对上市公司和后备企业合规经营的专业指导,优化政务服务。(责任单位:厦门证监局,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司法局、市直其他相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厦门仲裁委)

  十一、加强上市工作组织领导。优化调整原有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将行业主管部门增补进成员单位,将上市公司、后备企业纳入协调服务范围。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作为企业跟踪服务的直接责任单位,对上市公司、后备企业动态进行常态化跟踪,及时了解上市公司、后备企业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报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直其他相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区管委会、火炬管委会)

  十二、营造良好舆论生态。发挥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关注上市公司、后备企业的生产经营与规范运作情况,对问题公司和风险公司保持高压态势。建立打击针对上市公司新闻敲诈、虚假新闻行为的常态化机制,加强对上市公司、后备企业不实报道和虚假新闻的整治,加大对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行为的打击力度。开展企业舆情处理培训,提高企业舆情应对能力,共同营造支持厦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厦门证监局,市委宣传部、网信办,市公安局)

  市金融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扶持奖励申报指南。企业可叠加享受市、区级上市扶持政策,市级同类型扶持政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申请。

  本措施由市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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