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商务局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九部门“ 遵从税法 开具发票 从我做起”倡议书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4-06-08
摘要:遵从税法、主动索票、从我做起。发票是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支付款项时,要主动索取发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商务局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九部门“ 遵从税法 开具发票 从我做起”倡议书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各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税收营商环境,助力青岛加快建设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青岛市委社会工作部、青岛市工商联、青岛市司法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商务局、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青岛市文明办等九部门联合倡议:

  遵从税法、应开尽开、从我做起。《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虚开、虚抵、伪造、变造等涉税涉票违法犯罪行为和需承担的责任作出了司法解释、明确了法律责任。《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指出,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申领使用发票,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不得虚开、虚抵、伪造、变造,主动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对涉税涉票违法犯罪行为,税务等部门将依法依规处理。

  遵从税法、主动索票、从我做起。发票是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支付款项时,要主动索取发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共同支持青岛财源建设,共同捍卫国家税法。特别说明的是,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消费时可通过扫描商家提供的发票开具“二维码”等方式,掌上、网上便捷索取电子发票。同时,欢迎参加有奖发票活动,亲身体验主动索票带来的惊喜、共同推动发票开具、应开尽开。

  遵从税法、行业促推、从我做起。《反垄断法》明确规定,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合规经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青岛各协会、商会要教育引导本行业及全体会员“遵从税法 开具发票 从我做起”。并倡导本行业及全体会员主动成为青岛税务“政策清单、责任清单、红利账单”“三单机制”的宣传员、助推者,共同推动政策找人、找到人、找对人,以税扶企、税助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商务局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其他地方机构

2024年6月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