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财综[2024]496号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4-06-11
摘要:根据政府性基金的减免权限有关规定,各地应对现行政策进行清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出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一律取消,同时对现行合法减免政策的执行程序和操作办法做进一步细化及规范。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甬财综〔2024〕496号       2024-06-11

各区(县、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级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现将《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征收方式

  (一)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各地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实行告知承诺制。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地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告知承诺制的具体流程。

  (二)各区(县、市)财政部门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政策和制度。

  (三)各区(县、市)住建部门应严格按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政策和制度规定的征收范围、征收标准进行征收,对欠缴、少缴收入实施催缴。

  (四)相关政府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相关工作。

  二、征收标准

  请各地结合历史标准以及中心城区范围调整,在省定指导标准范围内制定本地区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三、减免程序

  根据政府性基金的减免权限有关规定,各地应对现行政策进行清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出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一律取消,同时对现行合法减免政策的执行程序和操作办法做进一步细化及规范。

  四、监督管理

  (一)各区(县、市)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做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相关内容的调整和公开工作。

  (二)各区(县、市)住建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征收现场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依据、范围、标准、方式,减免政策等内容,接受群众监督。

  五、其他相关要求

  (一)各区(县、市)财政、住建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文件和《通知》规定、我市要求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并分别报宁波市财政局和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二)本通知自2024年6月12日起实施(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日期为界限)。

  税 屋附件: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pdf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6月11日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政策解读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1997年,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开征,对促进全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城镇化进程发挥了重要作用。2002年,财政部明确配套费的性质从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政府性基金。2010年,财政部出台《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强化了政府性基金管理刚性。2024年4月12日,浙江省财政厅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规范征收行为、完善收缴制度,制定出台了《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文件。宁波市财政局和宁波市住建局为贯彻落实浙财综〔2024〕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通知》。

  二、制定依据

  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土地成交价款管理规范资金缴库行为的通知》(财综〔2009〕8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等规定。

  三、主要内容

  本《通知》转发了浙财综〔2024〕9号文件,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了五项内容,包括征收方式、征收标准、减免程序、监督管理和其他等有关事项。主要内容如下:

  (一)征收方式。为优化营商环境,明确全市缴纳配套费可实行告知承诺制。若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地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告知承诺制的具体流程。明确各地财政、住建以及相关政府部门的职责要求。

  (二)征收标准。各地结合历史标准以及中心城区范围调整,在省定指导标准范围内制定本地区的配套费征收标准。

  (三)减免程序。减免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应对现行政策进行清理,对擅自出台的配套费减免政策应一律取消,同时细化具体的执行程序和操作办法,确保国家减免政策落实到位。

  (四)监督管理。各地财政、住建部门要按相关规定做好配套费对外公示工作。

  (五)其他相关要求。各地财政、住建部门要按省市文件规定和要求制定配套费实施细则,并分别报市财政局和市住建局备案。

  四、施行时间

  本《通知》与浙财综〔2024〕9号实施时间一致,自2024年6月12日起实施。

  五、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本《通知》由宁波市财政局和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读。具体联系人为宁波市财政局综合处方老师,联系电话:0574-89388296;宁波市住建局计划财务处王老师,联系电话:0574-89187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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