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实施后,外资企业股权转让是否还适用国税函发[1997]第207号规定?

来源:安徽税务网 作者:安徽税务网 人气: 时间:2008-12-19
摘要:新法执行后,关于股权转让的所得税处理,即国税函发[1997]第20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转让股权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还有效力吗?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新的规则之前,企业发生该类业务如何遵从?...
新法执行后,关于股权转让的所得税处理,即国税函发[1997]第20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转让股权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还有效力吗?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新的规则之前,企业发生该类业务如何遵从?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国投资者股权转让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在1997年曾做过规定,对集团内部股权转让,允许按成本转让。新税法实施后,原则上,以前根据原税法做出的规定,均不得继续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已注意到许多人关注这个问题,正在组织有关人员抓紧研究,相信很快会出台一个明确规定。至于在规定出台之前已经发生的案例,可向当地主管部门说明情况,先协商一个处理办法,待规定出台后,再按规定进行调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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